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奖【2023】6号
各市、州、 (略) 、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 (略) 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应对风险挑战不断增多的复杂环境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着力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有 (略) 各行各业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湖北高质量发展。期间涌现出一大批岗位建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贯彻落实党 (略) 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 (略) 妇女在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一流营商环境、 (略) 、实现乡村振兴、着力推进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建设等方面再立新功,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决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工作,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人社厅)、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略) 岗建办)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巾帼文明岗”评选范围: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以女性为主体的窗口单位、服务行业中的处、科、室、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为重点,在提升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中体现巾帼担当,在“高效办成一件事”中彰显巾帼作为,大力推动营商环境革命走深走实,为湖北 (略) 场主体投资放心、创业安心、发展顺心和群众舒心的全国营商环境新高地贡献巾帼力量。(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范围:围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51020”现代产业体系和 (略) 、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以活跃在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乡村振兴战线上的女性个人为重点,在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争创一流业绩、展现巾帼风采。
(三)“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略) 建设,以科教文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女性为主体的团队(集体)为重点,在服务科技创新、健康湖北、妇女民生及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等方面建功立业。
二、表彰名额
“ (略) 巾帼文明岗”50个,“ (略) 巾帼建功标兵”100个,“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20个。具体推荐名额见《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组织领导
(一)评选领导小组。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 (略) 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妇联、省人社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妇联、省人社厅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 (略) 巾帼文明岗”、“ (略) 巾帼建功标兵”、“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申报评选工作,审核拟表彰集体和个人,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批准。
(二)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略) (略) 人社厅分管领导兼任, (略) 政府办公厅、 (略) 人社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四、评选条件
< >“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政治标准。政治素质好,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发挥示范作用。具备优秀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自觉弘扬文明新风和“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业务流程科学规范,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3.坚守公益情怀。具备爱心关怀精神,关注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关爱服务,传递正向能量,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略) 巾帼文明岗、 (略) 巾帼建功标兵、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称号不重复授予。
< >“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推荐评选具体条件
1.“巾帼文明岗”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 (略) 巾帼文明岗”推荐对象:
(1)原则上女性应占集体人数的60%以上。其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集体成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务精神和服务能力,坚持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社会公认度高。
(3)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中贡献突出。
2.“巾帼建功标兵”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 (略) 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对象:
(1)年满18周岁以上,服务祖国、服务湖北表现突出的女性公民。
(2)立足本职岗位,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在本单位(系统、行业)创造一流业绩,工作成绩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牢固树立专注、精确、极致的理念和追求,具备对产品精心打造、精工制作的高超技艺,善于不断吸收前沿技术,创造新成果,在行业或系统内处于较高水平。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在投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带领妇女发展产业、推进乡村振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异。
3.“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
推荐对象:
(1)原则上女性应占集体人数的60%以上。
(2)集体组织具备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事迹突出,社会反响较好。
(3)在 (略) 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
五、推荐评选程序
(一)逐级推荐。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推荐报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推荐。县妇联会同同级人社部门提出推荐对象, (略)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推荐工作,推荐对象由本单位党组(党委)审核推荐公示后, (略)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及公示。各市、州、 (略) 、神农架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对照评选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初审建 (略) (州)级进行公示;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包括岗位、个人和集体,组织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公示。以上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推荐意见,正式报送推荐对象相关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对象推荐审批表(附件2、3、4)及主要事迹材料(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不超过3000字,巾帼建功标兵不超过2000字)、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6、7)、征求意见表(8、9、10、11),上述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上报(一式5份),同时需报电子版,相 (略) 妇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8);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9);推荐对象为企业、社团及其负责人的,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意见(见附件10);推荐对象为其他类别人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公安部门意见(见附件11)。纸质盖章版和电子 (略)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截止日期为2023年 2月10日。
(三)复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组织对各地各相关部门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四)社会公示。将拟 (略) 人社厅、省妇联网站上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影响评选表彰的情形,直接取消表彰资格,不再递补。
(五)上报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领导小组审批。
(六)表彰。经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授予相应称号。
(七)成果展示。对部分本次评选出来的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展示。
六、表彰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岗位,由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 (略) 巾帼文明岗”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 (略) 巾帼建功标兵”称号,颁发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 (略) 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
七、有关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表彰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推荐对象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 (略) “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服务、支持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重点是在服务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和一流营商环境、 (略) 、实现乡村振兴一线中业绩突出的基层单位和个人。按照评选条件,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一般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10%,集体候选对象和该集体所属个人候选对象不能同时推荐。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及称号;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各行业各领域中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五)逐级推荐,严格审核。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形式,按分配名额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单位要坚持德绩兼备,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六)扩大宣传,树立典型。注重将评选推荐和典型宣传相结合,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先进集体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七)完善资料,按质报送。参评的岗位、个人和集体要按照推荐审批表填表说明,认真填写相对应的推荐审批表,主要事迹一栏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并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各推荐单位(市州妇联、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填写推荐名单汇总表并将公示后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5份)于2023年2月1 (略) 妇联发展部。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省妇联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联系人及方式
联 系 人:省岗建办(省妇联) 周莉莉、彭霞、邹义均
电 话:027—*、*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武 (略) (略) 内省妇联发展部(仅接受邮政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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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奖【2023】6号).pdf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