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等文件规定,申请单位按相关要求提交了申报材料,经审查,以下单位符合劳务派遣许可条件,现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从202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550-*。若未收到反馈意见,我局将在公示期满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序号 | 单位名称及信用代码 | 经营地址 |
1 | (略) *MA8P525U4X | (略) (略) (略) 888号 |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