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略) 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游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C)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 (略)
地址: (略) 绿园区春城大街新奥蓝城42幢1501号
被投诉人1: (略) 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地址: (略) 康宁大街915号
被投诉人2: (略) 宏基 (略)
地址: (略) 隆基华典 (略)
相关采购人: (略) 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地址: (略) 康宁大街915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2024年7月12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7月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7月8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7月9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户外大型组合玩具制造商的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证书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幼儿园户外产品整体的设计效果图,从招标文件发售到开标,无法短时间内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且效果图完美性具有主观性。
投诉请求:更改不合理要求,取消差别待遇,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潜在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2:
针对投诉人认为时间短无法提供效果图问题:此项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公告时间,各潜在供应商完全有时间了解项目情况后设计效果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效果图评分标准未量化,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