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略) 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游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C)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文韬 (略)
地址: (略) 南关 (略) 2829号南岭体育场13号门
被投诉人1: (略) 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地址: (略) 康宁大街915号
被投诉人2: (略) 宏基 (略)
地址: (略) 隆基华典 (略)
相关采购人: (略) 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
地址: (略) 康宁大街915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2024年7月12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7月2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7月9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7月9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产品树屋游乐组合玩具中要求提供树屋游乐组合玩具中的绳子符合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产品幼儿探索游戏区要求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不合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户外大型组合玩具制造商的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证书不合理。
投诉请求:修改不合理要求,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及评分办法,合理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1:
(略) 是树屋游乐组合玩具重要组成部分,所需检测报告只作为评分且不具有唯一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2:
所需检测报告只作为评分且不具有唯一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