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名称 | (略) 新城西46#横荷新城7号小区607.50平方米国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 | |||
项目编号 | ZC* | |||
坐落位置 | (略) 新城西46#横荷新城7号小区 | 挂牌价(含税) | 8,456,400.00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年5月12日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资产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已认真阅读贵所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本公告内容及有关说明和注解,同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贵所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我方同意对本公告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接受贵所按有关交易规则对上述材料内容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和征集受让方。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 ||||
二、资产简况 | ||||
标的基本简况 | 资产名称 | 新城西46#横荷新城7号小区607.50平方米国有出让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 | ||
资产所在位置 | (略) 新城西46#横荷新城7号小区 | |||
资产属性描述 | 该地 (略) 新城西46#横荷新城7号小区,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水、通电、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容积率为8.0,性质类型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用地,剩余使用年期为33.5年。四至为东至107国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横荷大道。 | |||
产权登记机构 | (略) 人民政府 | |||
产权证号 | 清市府国用(2014)第00071号 | |||
地号 | E*-3 | |||
权证所列示的使用权面积 | 607.50㎡ | |||
权属状态 | 全部产权 | 债权人 | 无 | |
资产使用状态 | 无 | 使用方式 | 空置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8,456,400.00元 | |||
地类用途 | 综合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特殊事项说明 | 标的证载用途为综合用地,估价参照《关于印发修订的< (略) 区历史用地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清自然资发〔2020〕30号)的相关处理方式,结合标的座落位置、《横荷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与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图》等,设定其用途为城镇住宅兼容商业服务用地。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略) 中信华资产房 (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广播 (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
评估基准日 | 2022年10月24日 | |||
建筑结构及层数 | 空地 | |||
土地终止使用日期 | 2055年5月30日 | |||
使用权面积(m2) | 607.50㎡ | |||
地面单价 | 13920元/平方米 | |||
楼面地价 | 1740元/平方米 | |||
转让资产对应评估值 | 845.64万元 |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用途设定:根据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其未取得规划用途资料,参照《关于印发修订的< (略) 区历史用地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清自然资发〔2020〕30号)的相关处理方式,结合估价对象座落位置、《横荷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与修编—土地利用规划图》等,以及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标准,此次估价设定其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服用地。 2.开发程度设定:根据现场勘查,估价对象现状为空地,实际开发程度达到宗地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本次评估根据估价目的,按实际设定其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3.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说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估价对象面积为607.50平方米,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基底不大于607.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4860平方米,即容积率≤8.0,建筑密度≤100%,故遵循最有效利用原则,规划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上限值设定估价对象容积率为8.0,建筑密度为100%。 4.土地使用权性质类型的设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估价对象权利性质类型为国有出让,故评估设定其土地使用权性质类型为国有出让用地。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期设定: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估价对象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5年5月30日,于估价期日尚余约33.5年,故估价设定估价对象的剩余年期为33.5年。 6.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估价对象不能单独开发建设,必须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整体开发建设,此因素对估价对象价值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但因此类因素极为特殊,市场缺乏样本数据进行分析,故本次估价结果未考虑该因素的影响,在此提醒意向受让方注意。 7.估价对象未取得正式的规划设计条件,本报告依据的规划指标为现土地使用权人更名而临时确定的规划指标,可能与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未来作出的正式规划不一致,提请意向受让方注意。 8.其他事项披露请参考《土地估价报告》。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金额 | 8,456,400.00元 |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的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在产权过户时,除法定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估值承担和支付外,过户所涉及的手续费、测绘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和支付。如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 | |||
是否涉及优先权人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36,920.00元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的处理 | 1.资产成功转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将直接转为交易价款。 2.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则一次性无息返还,但出现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除外。 3.有下列任一情形出现的,视为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均不予退还,由产权交易机构扣减其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行处置该转让资产: (1)意向受让方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或扰乱交易秩序; (2)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不按规定参与竞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易活动正常推进的; (3)进入竞价流程的意向受让方串通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不报价、压价或其他形式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 (4)进入竞价流程的意向受让方低于挂牌价格报价或全部意向受让方均未报价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受让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扰乱交易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其他违反规定或约定影响交易进行的行为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说明 | 意向受让方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内部决策的股东会决议记录或证明; 2、意向受让方须在《产权转让公告》之公告期限届满当日下午17:00前,按《产权转让公告》要求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36,920.00元通过汇款、转账方 (略) 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不得由意向受让方以外的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相应的诚信记录及履责能力: (1) (略) 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须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函; (2)不存在重大经济纠纷、不存在作为被告(反诉被告),且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案件、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略) 公告网截图、信用中国报告、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函; (3)企业已实缴出资,且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财产的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存档的企业内档资料、验资报告及银行转账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报告、企查查报告、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承诺函; (4)具备支付转让款的能力,且无征信不良,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征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承诺函。 4、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 ||
受让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说明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次股权转让公告期内向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536,920.00元。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或扰乱交易秩序,交易保证金予以没收;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2、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并在征询转让方同意的基础上,按《资产转让公告》的受让方条件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3、经公开征集,如仅产生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转让方与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直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经公开征集,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由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4、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标的意向,向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并按受让须知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5、在转让方收齐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接。受让方从交接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与使用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6、标的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转让方在收齐全部受让价款后方才配合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在转让方收齐款项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7、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标的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及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8、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标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标的设定抵押。 9、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标的所在地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 |||
其他披露事项事项 | 1.标的按现状转让,面积以产证面积为准,转让标的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面积为准,但成交价款不作调整,即如转让标的过户新测量面积与产证原有面积有差异,转让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调整,受让方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调整价格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且不得以此为由向转让方主张权益。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状况、资产权属状况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3.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或者条件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如由此引起无法办理过户登记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土地估价报告书》中已涉及的,意向受让方可在签署《保密承诺文件》后,前往南方文交所现场阅读《土地估价报告》。 | |||
竞价相关 | 竞价方式 | 增价竞价的方式 | ||
竞价底价 | 8,456,400.00元 | |||
加价幅度 | 20,000.00元(及其整倍数) | |||
是否带领看样 | 是 | |||
四、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广播 (略) 清远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银泉北路广播电视小区D1、D2栋一楼及二楼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7L | |||
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国 (略)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广播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广播 (略)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12日17:00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由转让方和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按照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直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竞价方式组织公开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彭小姐、劳小姐、何小姐 | |||
联系电话 | 020-*-612、020-*-852、020-*-824 | |||
特别声明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委托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招商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南方文交所对转让方(委托方/增资企业/出租方/招商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南方文交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南方文交所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增资方/应答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承租/增资/竞商)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南方文交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南方文交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4.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增资方/应答人)如对南方文交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告所披露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及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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