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理决定书 略决〔2017〕3号
略理决定书
略决〔2017〕3号
根据《略管理办法》(略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昭平略关于移动公厕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PC2017货字319号)略如下: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 X华阳略
住所地:X市X秧塘略房5#
被投诉人1:昭略
住所地:X昭平镇锦绣榕园X路41号
被投诉人2:X略
住所地:X昭略6-6号
二、略理决定
投诉人认为: 1.略范围。2.昭略与其他投标人互有关联,互相串通有操纵投标嫌疑。3.投诉X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经审查,略理决定如下:
(一)关于“略范围”的投诉事项。经查,昭略、河略、略分别有环卫设备、环卫用品、环保设备的经营范围,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
(二)关于“昭略与其他投标人互有关联,互相串通有操纵投标嫌疑”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按《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确凿充分的材料和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该投诉事项,该项投诉失效。
(三)关于“投诉X略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依据《政府采购略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X人民略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略政诉讼。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