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厦(翔)环改〔2023〕74号
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康际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UJD008X
住所: (略) 翔安区内厝镇内田路59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永康
翔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 (略) 现场勘查,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以下事实及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 (略) 翔安区内田路594号一层,主要从事废塑料回收加工。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废泡沫-破碎-加热-溶解-挤出-冷却-造粒-产品。你公司造粒生产线配套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通过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有开启,但造粒机前端遮盖的毡布掀开,加热溶解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向外排放,车间内造粒区域有明显烟雾和异味,车间进出的卷闸门敞开,车间窗户部分未密闭,车间外有异味。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3年9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 (略) 现场有机废气污染防治情况。
2、2023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排污许可证,证明执法 (略) 确认的违法行为。
3、2023年9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4、我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 (略) 立即改正前述行为,并在7日内改正情况告知我局。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翔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