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府规〔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四川射 (略) 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略) 政府二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略)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
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进 (略)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防范土地流转风险,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 (略) 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 (略) (略)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 (略) 、 (略) 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拟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 (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状态为续存(在营、开业、在册)且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未被列入 (略) (“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未发生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约行为;
(四)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用地相关条款受 (略) 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
(六)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本区 (略) 、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
(七)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七条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
建立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农办主任任组长,市 (略) 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行政审 (略) 、市自然资 (略) 、市 (略) 、射洪 (略) 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县级层面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审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
(一)100亩以下纳入镇(街道)村(社区)备案登记进行日常监管。
(二)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组织审查审核。
(三)500亩(含)以上的, (略) 人民政府组织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审查审核。
(四)跨镇(街道)的, (略) 人民政府组织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市行政审 (略) 提交申请材料。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按照要求对社会资本生产经营能力、经济实力、社会诚信、银行征信以及产业项目进行审查审核,并出具审批意见。
市行政审 (略) 接到流转申请 (略) (略) ,由市 (略)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市 (略) 作出不受理决定的, (略) 行政审 (略) 将市 (略) 的不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市 (略) 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将申请资料转发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审查审核, (略) 人民政府作出审批意见。
(四)审批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五)流转完成后要进行合同备案。凡取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体,必须在流转完成后向发包方提供正式流转合同进行备案。已经备案登记的流转合同,由发包方出具书面的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备案证明书,并建立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备案登记台账,对流转土地行为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将流转合同报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纳入土地流转台账管理。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市 (略) 收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批实施机关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含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包含土地流转登记簿);
(七)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包含农户签字确认的委托流转明细表);
(八)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略)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市直相关部门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尺度,防止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返租倒包”。
第十三条 市 (略) 和各镇(街 (略) )应当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测制度和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政策。
(一)提前支付土地租赁费。强化对农户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提倡“先交租金后用地”,引导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土地受让方向农户提前支付一年以上的租金,以后每年提前一个月付清下一年度土地租金。
(二)建立风险保证金。在提前支付土地租赁费同时,土地受让方须缴纳年租金20%比例的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用于业主因经营不善可能欠付的土地租赁费等,防范土地流转风险。风险保证金专款专户专储专用,由镇(街道)、村(社区)及土地受让方共同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合同期满土地受让方未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无偿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五条 强化部门分工合作,确保责任落实。市 (略) 负责审核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期限是否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规划,负责建立县级审批服务指南,梳理审核要点,明确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件模板等内容;市自然资 (略) 负责核实拟流转土地类型,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射洪 (略) 负责审核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市 (略) 负责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法人资格及信用记录;市行政审 (略) 负责设立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县级审批事项接件、推送和审批意见发放。
市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市 (略) 和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应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日常监管,要针对 (略) 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采取适当形式开展年度评估,镇级 (略) (略) 备案,县级评估 (略) (略) 备案。
市 (略) 应当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工作的指导并开展日常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日常管理。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引导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流转合同共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街 (略) )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负 (略) 内所有土地流转行为进行监测。对流转合同履行情况、流转土地利用情况、流转租金支付情况、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缴纳或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情况进行监测。市 (略) 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能职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至少每 (略) 内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开展一次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略) 理。
第十九条 市 (略) 和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略) (略) 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