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机构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 (略) 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本次转让 (略) 仓库内,车辆均购置于2009年,其中现代胜达越野车已行驶*公里,年检有效期至2025年3月;汇众小型客车已行驶*公里,年检有效期至2024年11月。汇众小型客车由于电源不正常工作,发动机点火不正常而无法启动。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车牌号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车辆品牌 | 现代胜达越野车、汇众小型客车 | 发动机号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数量 | 2 | 现状分析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标的物为已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踏勘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性能和完整性负责。 2、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不包含增值税价格,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车辆交易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它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详见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车辆,不包含车牌号。 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形式转让与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且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3、本次转让标的车辆,截至评估基准 (略) 于闲置状态,其中现代汽车能正常使用,汇众汽车由于电源问题无法启动。 4、本项目标的资产包括两辆小型轿车,其中云A1A689现代胜达越野车评估价格1.*元,转让价格1.*元;云A4Y206汇众小型客车评估价格1.*元,转让价格1.*元。本项目若形成竞价,竞价溢价部分按照两辆轿车评估价格的比例计算得出各自对应的成交价格(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车辆其他信息详见评估报告、机动车行驶证。 6、本次转让标的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略) 部分资产(汽车3辆)项目捆绑转让,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略) 部分资产(汽车3辆)项目。如形成竞价,溢价部分按挂牌底价的比例分配。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昆明有色冶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4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略) 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昆明有色冶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本项目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本项目公告截止日期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将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现场勘察,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 (略) 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本项目公告期满,(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 (略) 理。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④不按约定办理相关包括资产交接等手续的。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不包含增值税价格,车辆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及过户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过户费、补办证件费用、以及车辆可能存在欠缴的车船费、保险费、年检费等相关税费)。如成交后车辆年检保险已过期,由受让方承担验车保险等相关费用。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办理。受让方承担从自行办理过户手续至完成车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与费用。转让方承担移交办理过户手 (略) 理的违章事宜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7、受让方须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向转让方支付应承担税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标的交易价款及相关税费并按转让方管理规定办理完相关进场手续后,受让方才能进场提取标的物。自转受双方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标的物的保管责任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 (略) 置,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8、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需与转让方联系人事先联系。意向受让方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以或有效身份证等进行现场踏勘。 9、本次转让标的为车辆本身不含车牌号,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提车事宜。 10、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及的评估报告等文件仅作为转让方作价的依据,不作为交割的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5)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并在相关费用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6)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7)同意在车辆过户前,自行办理车辆保险费续缴、年检事宜,若需由转让方代为办理的,则需将所需缴纳的费用先行划入至转让方指定账户。(8)同意车辆所涉及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9)提前了解车辆注册地当地过户政策,如注册地不能过户的,同意该车辆转让到 (略) 过户。(10)同意自办理过户手续至完成车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车辆损失等相关责任,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负责赔偿。(11)本项目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略) 部分资产(汽车3辆)项目捆绑转让,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中国有色金属工业 (略) 部分资产(汽车3辆)项目。如形成竞价,溢价部分按挂牌底价的比例分配。 12、如本项目成交,受让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 (略) ,账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略) (略) 48号 |
联系人 | 王春云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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