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字第*XS*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江苏段)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
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江苏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水利项目, (略) 泗洪县、 (略) 盱眙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疏浚淮河干流河道、开辟入洪泽湖通道冯铁营引河、开挖溧河洼浅槽等。项目具体位置、用地范围由沿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确定。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643.73公顷(*亩),已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详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江苏段)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902号)。
三、该项目涉及洪泽湖省级重要湿地共937.4公顷,已取得《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涉及洪泽湖省级重要湿地的意见》(苏林湿〔2024〕23号); (略) 泗洪县、 (略) 盱眙县一般湿地,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批复。
四、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 年)》(国函〔2013〕35号)《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江苏段)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江苏段)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6月10日。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