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承保机构
比 选 文 件
项目名称:垫江县2024-2027年度*生野生动物
致害赔偿保险承保项目
比 选 人:垫江县财政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邀请
第二章 比选须知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一章 比选邀请
为切实做好我县*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工作,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83号)相关要求,垫江县财政局作为比选人,对垫江县2024-2027年度*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承保项目开展公开竞争性比选,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县内保险机构参加比选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垫江县2024-2027年度*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承保项目。
2、项目涵盖区域:2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3、项目保费规模:年保险费不高于20万元。
二、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要求
1、申请人(指响应比选、参与比选的保险承保机构,下同)须在垫江县内登记注册。
2、在我县区域内设有经银保监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 (略) 同意按照本公告第三章《垫江县*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方案》承保理赔的批复。
3、经营条 (略) 、财政部门及银保监部门的相关规定。
4、在我县区域内有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承保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比选。
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6、资格证明文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媒体公告及比选文件获取
垫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本次比选发布媒体。比选文件在该网站发布,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比选的申请人自行下载。
四、比选响应文件递交
参加比选的申请人须于2024年3月1日上午10:00前将比选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密封后递交比选人。比选响应文件递交地址:垫江县财政局一楼会议室。
五、比选人联系方式
比选人:垫江县财政局
联系人:陈 平 电 话:*
地 址:垫江县财政局808室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比选遵循的原则
公开竞争性比选承保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优胜劣汰原则,充分体现以承保机构服务能力为导向,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比选方式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按照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参选单位提供的响应资料,在符合比选条件的申请人中选取出价最低者为中标人,并当场公布比选结果。
三、响应文件构成
(一) (略) 同意按照本公告第三章《垫江县*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方案》承保理赔的书面批复, (略) 公章鲜章。
(二)竞价说明书,应包含投标人基本信息、保费报价, (略) 公章鲜章。
四、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比选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评审专家从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银保监组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中抽取。评审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小组在县驻财政局纪检组全程监督下开展评审工作。
五、比选响应文件的编制及要求
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比选文件要求编制比选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比选响应文件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申请人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 5个工作日,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六、比选响应文件的递交、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申请人按照比选邀请中规定的时间、方式递交比选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七、中选承保机构确定
比选人在评审结束后现场确定中选承保机构。比选人应当自中选承保机构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垫江县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告中选结果,比选响应文件随中选结果同时公告。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签订承保合同。
八、放弃中选或转包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不得违规改变中选结果,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且不得转包,放弃中选、转包的,取消其在垫江农业保险资格。
九、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
比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比选文件、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比选人不得向中选承保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比选人与中选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比选人应当加强对中选承保机构的履约管理,对中选承保机构不开展理赔服务的将作为垫江县农业保险资格退出处理,年度绩效评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作为险种退出处理,对于中选承保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比选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保密及串通行为
评审小组成员以及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泄露比选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申请人不得与比选人、其他申请人恶意串通,或向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比选工作。否则,依据有关规定取消中选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
十一、比选监督
驻财政局纪检组将对本次比选工作全过程监督。欢迎社会各界检举、揭发本次比选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电话:*
第三章 保险方案
一、政策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83号)第十三条“…实施*生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的区县,其所辖区域内发生*生野生动物致害,事故申报、调查核实与认定、保险理赔等事项按保险合同办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
二、*生野生动物危害赔偿范围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 (略)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生野生动物。
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运输、违法放生*生野生动物致害,或者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侵权责任主体负责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野猪等本县其他致害严重的*生野生动物,可以参照本方案予以赔偿。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为4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四、保险费
年保险费不高于20万元,在中央、市级下达的*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资金中列支。
五、赔偿处理
(一)理赔受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未在24小时内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明或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查明或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工作。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乡镇(街道) (略) 做好*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对事实清楚,符合赔偿范畴的,在受害人资料提供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理赔结束;对事实不清,认定不予赔偿,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认定工作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公司给予认定的意见应当在损害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 (略) 提出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申请的林业行 (略) 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复核结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
(三)赔偿标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每年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 (略) 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每年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金最高额 (略)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造成身体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赔偿金。赔偿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最高额 (略)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残疾赔偿金最高额 (略)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3.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实际医疗救治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 (略)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按照损害发生当月本县该农作物、经 (略) 场平均价格的50%予以赔偿。
5.造成畜禽受伤的,按照损害发生当月本县 (略) 场平均价格的30%予以赔偿;造成畜禽死亡的,按照损害发生当月本县 (略) 场平均价格的 50%予以赔偿。
6.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赔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 50%。
7.为避免或者减轻*生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者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 (略) 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赔偿。
*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其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赔偿。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医保支付政策的纳入医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