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潮环安建[2024]87号 | 2024-12-23 | (略) 尚 (略) | 广东潮 (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起诉。 联系地址: (略) (略) 政府综合楼六楼624,联系电话:0768-(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