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及理由 | 是否 采纳 | 是否采纳的理由 |
1 | 司法局 | 《万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不少15天,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合法性审核。(本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政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等程序。 | 已采纳 | 已按要求完善资料和程序 |
2 | 县发改委 | 无异议 | ||
3 | 县财政局 | 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收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证,接受财政、发改委、审计部门监督。 经沟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略) 非税收入项目,拟建议由县城管局与县税务局对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 已采纳 | |
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扣。 不可再由县财政局代扣,拟建议由县城管局与县税务局对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 已采纳 | |||
4 | 万安润安水务集团 | 征收办法中的(三)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 (略) 代收。 不同意由润安水务集团代收。建议由乡镇/社区代收城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不予采纳 | |
5 | 县民政局 | 无异议 | ||
6 | 县审计局 | 无异议 |
备注: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修改意见视作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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