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4〕51号(李道琼)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北环执责改〔2024〕51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李道琼
公民身份号码:XXX
住址: (略) 铜梁县平滩镇万桥村*组
我队于2024年11月19日对重庆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 (略) 为重庆 (略) 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有异常,经核实 (略)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 (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的10:03、15:01和16:03无组织排放废气氯化氢、硫酸雾及总悬浮颗粒物采样照片均为10:03拍摄,15:01和16:03非实际拍摄,为人为编辑篡改后上传。《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中显示的3次废水采样检测数据,样品编号分别为2410WT006W1-1-1、2410WT006W1-1-2、2410WT006W1-1-3,由 (略) 采样人员于2024年10月28日13:47在重庆 (略) (略) 理站总排口一次性采集废水样品分析获得,未按规范要求3次采集废水样品,且出具了3个废水样品的检测结果。上述行为构成“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李道琼为 (略)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通知书》、《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WT006)及原始记录复印件、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略) 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督促 (略) 严禁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并立即停业整顿,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营业。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