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农建〔2019〕299号)的有关规定,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8月7日至8月15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和有关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州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科。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农业农村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王高峰
联系电话:0994-*
电子邮箱:*@*63.com
自治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
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农建〔2019〕299号)《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通过州级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略) (农高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按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和管护协议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完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各类工程均应列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二)灌溉和排水工程: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田间水利设施。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高效节水等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及管护用房等配套设施。
(三) (略) 工程: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 (略) ( (略) ) (略) 。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农田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 (略) 、岸坡防护和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 (略) 、变压器及配电箱配套设施等。
(六)农业科技应用推广工程:为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建立的耕地质量监测、“四情”监测、水肥一体化智能设备等配套设施。
(七)其他应纳入管护范围的建设内容。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略) 农业农村部门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略) 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受益农民代表同意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第三章 管护模式及内容
第七条 管护模式根据各项目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具体可采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护,并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监督。
(二)专兼职管护员管护模式。由村委会将建成后项目区域管护的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村监督。
(三)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采 (略) 、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
各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兼职管护员。专兼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布局和现状,建立管护台账,应经常对需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巡查管护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专兼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损毁,现场发现有损毁现象,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责令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专兼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其他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和处理。
第四章 管护要求及标准
第十条 工程管护标准及具体要求。
(一) (略) 工程。路面平整无坑凹,小坑小洞及时修补,道路无杂物垃圾堆放, (略) 面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村民委员会。 (略) 畅通,路牌标志完好无损。
(二)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确保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首年造林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能发挥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的作用。
(三)灌溉和排水工程。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确保输水工程、沉砂池、闸阀井、排水井、管护用房等设施完好无损,保证正常运行。 (略) 边、沉砂池内及四周杂草,保护沉砂池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沉砂池安全使用。
(四)其他设备。 (略) 、变配电装置、杀虫灯、虫情测报仪、墒情监测等专用设备的运行进行巡查,如发现损坏和运行异常,及时报告维修。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村民“一事一议”、使 (略) 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确保建成的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主要包括:
(一)管护主体、项目法人自筹的管护经费。
(二)财政补助形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
(三)农田建设项目审计结余资金;项目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四)通过 (略) 场化运作,获取的工程质量理赔金。
(五)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合法收入。
(六)将维护经费计入供水成本,在收取的水费中计提,单独进行核算的收入。或在斗渠口进行计量,实行按方收费的收入。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略) (农高区)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同级财政、水利部门出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当年未使用完的管护经费结转下年使用。
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高标准农田公益性设施的维护与维修( (略) 、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 (略) 、变压器)、管护人员费用等。财政安排的管护经费不得用于第三方保质期内维护的设备、 (略) 维修、管护人员补助等。
管护主体为个人、家庭农场、合作社和新型经营主体等的,管护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护协议等规定,依法管理经营,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
第十四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管护不到位,造成管护责任区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略) (农高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每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加强对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