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
灌政通〔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2011年 (略) 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21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灌阳镇胡家村民委员会、大仁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灌阳县麒麟路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灌阳县灌阳镇胡家村民委员会、大仁村民委员会(具体界限以项目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交通建设用地。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灌阳镇胡家村民委员会第1、2、3、4、7、8村民小组和大仁村民委员会第2、4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约39亩(2.6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相关规定。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根据《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灌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灌政规〔2023〕2号)文件规定,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元/亩) |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 | 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49166 | 19666 | 29500 |
集体建设用地 | 49166 | 19666 | 29500 |
未利用地 | 19666.4 | 7866.6 | 11799.8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阳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灌政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采取货币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灌阳镇胡家村民委员会第1、2、3、4、7、8村民小组,大仁村民委员会第2、4村民小组 | 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 | 灌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 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8日 |
八、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5条之规定,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灌阳县麒麟路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图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6日
麒麟路.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