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勘验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交易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 (略) 置保证金。 2、意向方报名时需上传资料清单中所有报名资料。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3、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缴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收到委托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将全部交易价款转付至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 4、委托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委托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使用期间,必须严格按原土地(耕地)用途、性质、使用,禁止改变土地(耕地)使用用途、性质。禁止超越受让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不得改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 (略) 、 (略) 线、 (略) 、 (略) 线等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 (略) 、 (略) 线、 (略) 、 (略) 线等造成损坏的由受让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 5、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本次标的转让,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办理权属备案等事宜。委托方负责提供权属相关资料,配合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备案手续。 6、受让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改变耕地规定用途,如变更耕地规定用途的,须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变更。 7、受让方必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符合环境保护、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耕地利用等政策法规;造成耕地环境污染,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受让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受让耕地环境污染,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9、受让方必须依法经营,禁止受让方对其受让的耕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委托方有权收回耕地,解除合同。 10、受让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在使用期间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受让 (略) 办理相关手续。 12、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受让的耕地,交易双方终止履行交易合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3、受让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1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受让(受让)。 15、其他未尽事项以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 1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 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