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 (略) 年产12亿个密封圈、*个硅胶套生产线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玉环建示[2024]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要求,我局拟对 (略) 年产12亿个密封圈、*个硅胶套生产线技改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现予以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告日期内,向本局反映。
项目名称 | 年产12亿个密封圈、*个硅胶套生产线技改项目 | |||||||||
建设单位 | (略) | 项目负责人 | 胡魏魏 | |||||||
环评机构 | 浙江 (略) | |||||||||
详细地址 | (略) 玉城街道人民塘88号 | |||||||||
建设性质 | 新 | √ | 改 | 扩 | 投 资 | *元 | ||||
建设地点 | (略) 玉城街道人民塘88号 | 用 地 | 建筑面积1693m2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租 (略) (略) 的3F部分厂房进行生产,购置平板硫化机、注射硫化机、烘箱、修边机、数控切割机等设备,采用硫化、修边、切割等工艺进行生产。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2亿个密封圈、*个硅胶套的生产能力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
周边情况、敏感点、废水排向 | 厂界500m范围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厂界西面107m为白岩村居民点。本项目所在地与敏感点的距离满足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所在地与敏感点的距离满足防护距离要求。 | |||||||||
主要污染物 产生情况 | (1)废气:硫化废气。 (2)废水:职工生活污水。 (3)固废:废橡胶边角料、不合格品、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油桶、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 (4)噪声:机械设备运行噪声。 | |||||||||
主要污染 防治措施 | 1、硫化废气:企业在各平板硫化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注射硫化机设置侧吸罩,对硫化废气进行收集,二次硫化废气经烘箱顶部集气管收集,企业拟于每个硫化区设置一套“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对硫化废气进行处理,共计3套,其中一套设计风量为*m3/h,两套设计风量为*m3/h,最终经同一根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合计风量为*m3/h。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进管标准 (略) (略) 处理达《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及标准限值表(试行)》中的相关标准(准地表水Ⅳ类)后排放。 3、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经厂房隔声,风机进风口采用消声器降噪,底部设置橡胶减震垫减震;定期对设备进行养护,避免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高噪现象;生产期间关闭车间门窗。 4、废橡胶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出售相关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拟于生产车间南侧设1个一般固废仓库,面积约15m2,其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收集后出售给相关企业综合利用。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企业拟建设1个危险废物仓库,位于生产车间南侧,面积约10m2,危废仓库外粘贴相关标志牌和警示牌,危废分类贮存、规范包装并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不能乱堆乱放,定期转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危废仓库和危险废物标识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2-1995)修改单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规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记录有关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此外,危险废物转移应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转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
一、公告时间:( 2024年9月14日 ~ 2024年9月24日)
二、反映方式:本公告期间,你如对项目污染问题有疑问,或认为该项目建设对你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显著影响,请你在本公告期内以电话、传真、信件方式向我局反映。
三、联系方式:电子信箱:E-mail:*@*63.com
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略) 为民服 (略) 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行政审批科 邮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