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环审复〔2024〕24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关于云南源鑫炭素有限公司20kt/a阴极炭块磷生铁浇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批的《 (略) 20kt/a阴极炭块磷生铁浇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分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代码:2403-*-04-01-*)拟建于建水县羊街产业园区 (略) 厂区内,地理位置东经102°52′33.207",北纬23°41′58.310",项目已取得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占地面积4000m2,利用公司闲置厂房建设一条以废钢、硅铁、锰铁、磷铁、炭块、钢棒为原料,经组装、加热、熔炼、浇铸等工序,达到年产20kt/a的阴极炭块磷生铁生产能力。经审核,我分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原料和燃料来源,不得掺杂使用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中频炉熔炼废气设置1套火星捕集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中相应标准限值后通过不低于20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燃气加热炉废气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建设单位应做好厂房封闭,减少无组织废气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浓度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中相应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制,雨水 (略) 现有雨水收集系统;中频炉设备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略) 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中相应标准限值后,回用于工业用水。
(四)加强噪声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做到处置率达 100%,各固废贮存点须按规定采取“三防”措施。中频炉炉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给冶炼企业;废炭块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后返回生产重复利用;试验废料收集后返回中频炉熔炼生产;不合格产品收集拆分后与边角料一起返回重新生产;废布袋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润滑油、含 (略) 现有危废间暂存,由建设单位统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修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三、项目建成后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略) 令第 736 号)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调整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环保设施验收完成后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
五、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运营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建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检查。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
2024年8月23日
抄送: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红河州 (略) 。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