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沙政地〔2024〕62号),决定拍卖出让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3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年限 | |
P2024-04 | 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 | *㎡ |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 | 50年 |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竞买保证金 | 出让起始价 | 加价幅度 |
≥1.32且≤3.0 | ≥40% | ≥10%且≤20% | *元 | *元 | *元 |
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总体规划》。
(二)受让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 (略) 、管线设施相衔接。
(三)出让地块用于建设通用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等非工业用途。
(四)涉及产权的分割、登记和转让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通用厂房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六)通用厂房的买受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为自然人,买受 (略) 沙县区办理有关企业(组织)的注册登记、纳税登记;买受人不得改变建筑原使用性质。
(七)出让地块内原有12幢建筑物已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已有12幢厂房建筑面积*.39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21〕沙县区不动产权第*号。以上建筑物权属清晰,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八)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 (略) 地块地上工业厂房产权转让的批复》(沙政地〔2024〕49号),上述12幢厂房以人民币*.*元转让给本次出让地块(即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31地块)的受让人;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12幢建筑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将12幢建筑物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元缴交给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筑物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未如期缴交转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交转让价款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缴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缴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九)项目须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十)生产规模:标准化厂房改造提升。
(十一)环保要求:地块入驻项目须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业园规划、规划环评及周边相容性要求;项目受让人必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要求。
(十二)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略) 沙县区的, (略) 沙县区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经营。
(十三)出让成交后,拍卖人(出让人)与竞得人(受让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四)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受让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交地责任、开工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
(十五) 履约监管协议、通用厂房的分割办证和转让等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六) 通用厂房的买受人在签订购买通用厂房协议时,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买受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其购买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十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十八)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十九)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交地 (略) 沙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五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二十)项目开工竣工期限要求:开工期限为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一)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二十二)受让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二十三)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二十四)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出让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 (略) 沙县区土 (略) 场出让活动。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
四、参加竞买的申请方式及报名时间及拍卖出让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到 (略) 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二)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4年7月16日下午3时3 (略) (略) 第一交易厅举行。
(三)申请人可于即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不含节假日),向 (略) 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票据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报名参加竞买。
(四)报名参加竞买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5时;竞买人须在规定的竞买报名截止时点前,将竞买保证 (略) (略) 银行账户、开具缴纳票据,按规定提交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填写竞买申请书,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 联系方式
(略) 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沙 (略) 10号,联系人:邓先生、罗女士,联系电话:0598—*。
(略) (略) ,地址: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联系人:林女士,电话:0598—*。
(略) ,地址:沙县区凤岗街道商会大厦13层A单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98—*、*。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2.履约监管协议书(样本)
(略) 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略) (略)
(略)
2024年6月25日
根据有关规定,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沙政地〔2024〕62号),决定拍卖出让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3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年限 | |
P2024-04 | 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 | *㎡ | 工业用地(通用厂房) | 50年 |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竞买保证金 | 出让起始价 | 加价幅度 |
≥1.32且≤3.0 | ≥40% | ≥10%且≤20% | *元 | *元 | *元 |
二、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总体规划》。
(二)受让人须完成出让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并 (略) 、管线设施相衔接。
(三)出让地块用于建设通用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等非工业用途。
(四)涉及产权的分割、登记和转让事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通用厂房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六)通用厂房的买受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为自然人,买受 (略) 沙县区办理有关企业(组织)的注册登记、纳税登记;买受人不得改变建筑原使用性质。
(七)出让地块内原有12幢建筑物已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已有12幢厂房建筑面积*.39平方米,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不动产权证号为闽〔2021〕沙县区不动产权第*号。以上建筑物权属清晰,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八)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省 (略) 地块地上工业厂房产权转让的批复》(沙政地〔2024〕49号),上述12幢厂房以人民币*.*元转让给本次出让地块(即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C31地块)的受让人;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12幢建筑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将12幢建筑物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元缴交给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建筑物转让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未如期缴交转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缴交转让价款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缴款超过60日,经催缴后仍不能缴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九)项目须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投资和建设,出让地块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人民币*万元。
(十)生产规模:标准化厂房改造提升。
(十一)环保要求:地块入驻项目须符合《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业园规划、规划环评及周边相容性要求;项目受让人必须办理有关环评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要求。
(十二)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略) 沙县区的, (略) 沙县区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并由该企业进行项目的建设、经营。
(十三)出让成交后,拍卖人(出让人)与竞得人(受让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四)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受让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交地责任、开工竣工时间、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受让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
(十五) 履约监管协议、通用厂房的分割办证和转让等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核、认定。
(十六) 通用厂房的买受人在签订购买通用厂房协议时,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买受人同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投产达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退出机制等指标内容和监管要求。买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的,取消其购买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十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十八)土地出让公告约定出让价款分期缴纳的,受让人不需支付分期缴款利息。若受让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
(十九)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交地 (略) 沙县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已完成“五通一平”(即出让红线外通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红线内土地平整)的净地。
(二十)项目开工竣工期限要求:开工期限为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二十一)受让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完成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二十二)受让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二十三)受让人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由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30%后,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二十四)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出让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 (略) 沙县区土 (略) 场出让活动。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
四、参加竞买的申请方式及报名时间及拍卖出让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到 (略) 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二)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4年7月16日下午3时3 (略) (略) 第一交易厅举行。
(三)申请人可于即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不含节假日),向 (略) 提交竞买保证金缴纳票据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报名参加竞买。
(四)报名参加竞买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15日下午5时;竞买人须在规定的竞买报名截止时点前,将竞买保证 (略) (略) 银行账户、开具缴纳票据,按规定提交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并填写竞买申请书,办理报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 联系方式
(略) 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沙 (略) 10号,联系人:邓先生、罗女士,联系电话:0598—*。
(略) (略) ,地址: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联系人:林女士,电话:0598—*。
(略) ,地址:沙县区凤岗街道商会大厦13层A单元,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98—*、*。
附件: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2.履约监管协议书(样本)
(略) 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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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