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6日我局对辽宁 (略) 废钢渣处理加工改扩建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4﹞25号
关于辽宁 (略) 废钢渣处理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 (略) :
你单位《辽宁 (略) 废钢渣处理加工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 (略) 决定投资*元新建设一条*t/a的废钢渣处理加工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生产车间(厂房利旧,生产设备新建;建筑面积:2000m2)内设生产区、产品区、办公室等;设置物料池(新建;3 m×4 m×2m)共3个;原料储存区(改建;建筑面积:6000m2);产品贮存区(改建;建筑面积:4500m2);冬季供暖为电采暖,其他公用辅助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新增废钢渣年处理量*吨。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DA001;高17m)。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
在易产尘处如生产区设备上料仓上料口、原料区、产品区等安装洒水喷头且皮带输送机等生产设备封闭,上料仓上料口三面围挡;运输物料覆 (略) 移动旋转雾炮喷雾抑尘。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浓度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 (略) 。
2.本项目球磨及摇床产生的废水经“絮凝+沉淀”,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新建;有效容积2m3)处理后,排入海城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排水中pH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要求,其它污染因子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采取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除尘灰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改建;建筑面积:880m2),作为产品出售;废钢球、渣泥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区(改建;建筑面积:880m2),外售综合利用。
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依托;建筑面积:20 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 (略)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