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广大消费者查 (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与汽车电子健康档案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共有1603家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详见附件。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756-*(除斗门区外),0756-*(斗门区)。
我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档车辆*辆,维修维护档案*条。2024年6月,上传至系统的维修维护档案*条,含香港号牌车辆324条、澳门号牌车辆280条。
三、车辆维修保养注意事项
(一)选择经营者维保
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经营者可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和维护业务;三类汽车维修经营者仅可从事所备案的项目专项修理,不具备整车修理能力。消费者应选择已备案且具备相应维护作业能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见附件)开展车辆维修保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查看公示内容
消费者应查看经营者悬挂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所展示内容,包括备案经营范围、维修工时定额及其收费标准、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监督电话*等公示信息,确保拟选择的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相应维护作业能力、资质。
(三)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从以下方面要求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对不按规定出具结算清单或票据的、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和未及时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的等情形,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1.要求经营者按照《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JT/T 1133-2017)相关规定出具结算清单或票据,并将维修记录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2.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要求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在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登录车有料APP客户端,绑定车辆信息后可查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送修车辆和作业项目等信息。
附件: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录清单(截至2024年6月30日)
(略) 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2024年7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