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略) 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根据《 (略) 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略) 企业环境信用不良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拟对该失信行为予以修复,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浙江 (略) 因违反《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南湖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9年4月30日做出行政处罚(南环罚决字〔2019〕5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万元)。此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按时缴纳罚款,且至该公司申请企业信用修复之日,未有新的同类不良信息, (略) 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3月24日,对公示内容如有反映情况的,请于公示期间与我局联系。
监督电话:0573-*;联系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法规宣教科;地址: (略) 南湖区总部商务花园56栋生态环境分局415办公室;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