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边环罚〔2023〕8号
峨边刘洪荣养殖场:
社会信用代码:*******NH49
负责人:刘洪荣
身份证号码:*********2915
地址: (略) 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九龙村4组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9月5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正在进行养殖活动,4号化粪池竖直安装有一根直径14厘米的黑色管道,4号化粪池外西南方向建设了一个长120厘米,宽70厘米,高70厘米的池子,池子用土覆盖,挖开后池子顶部用水泥板盖住,池子内安装有一根直径14厘米管道通向4号化粪池,管道口残留有养殖粪污;通向4号化粪池管道对侧安装有一根长80米,直径40厘米的管道通向下方公路外,管道采用泥土覆盖,管道内残留有部分废水,管道下方有养殖粪污排放痕迹。2023年6月 (略) 峨边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创智 (略) 分别在你养殖场通向下方公路外的管道口、管道口下游20米溪沟、养殖场旁河流中岗子沟与粪污痕迹汇合前上游70米处进行了取水采样检测,6月1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分别为管道口:COD4.16×103mg/L,氨氮81.6mg/L,总磷36.8mg/L,粪大肠菌群2.3×105个/L;管道口下方20米溪沟处:COD1.38×103mg/L,氨氮7.43mg/L,总磷2.49mg/L,粪大肠菌群3.8×104个/L;养殖场旁中岗子沟粪污汇合前上游70米处:COD83mg/L,氨氮0.251mg/L,总磷0.07mg/L,粪大肠菌群2.3×102个/L。通过管道口内废水与管道口下方20米溪沟处地表水检测数据比较,管道口废水COD、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分别是管道口下方20米溪沟处COD、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的3.01、10.98、14.78、6.05倍;管道口下方20米溪沟处地表水与养殖场旁中岗子沟粪污汇合前上游70米处地表水COD、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检测数据比较,管道口下方20米溪沟处COD、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分别是养殖场旁中岗子沟粪污(汇合前)上游70米处的16.62、29.6、35.57、165.21倍。通过检测结果比对,证明你养殖场粪污外排,对下游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边环罚〔2023〕8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养殖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00元(*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略) 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5490。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