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8月 (略) 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 (略) 财政局关于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价工作有关事项的调整通知》财监字[2023]86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略) 住建系统实际情况,现征集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见附表 。
二、项目地点:见附表 。
三、送审价: 见附表 。
四、审价方式:审价服务采取“一项目一征集”的模式。
五、审价机构征集范围:符合基本审核条件的造价咨询机构自愿报名参加。
六、征集报名数量 :每项目参加报名应不少于3家造价咨询机构。如该审价项目无造价咨询机构自愿报名或少于3家的,则由造价中心通过邀请咨询机构参加报名的方式。如咨询机构拒绝邀请,则后期项目也不再接受该咨询机构的审价报名。
七、报名地点: (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八、报名时间: (略) 住 (略) 上公告发布开始3个工作日内,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17:00止。
九、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审价项目组成员基本信息表原件(见附件),审价项目组成员身份证、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服务承诺书原件(见附件)。
十、征集审价机构的基本条件:
1、咨询服务机构 (略) 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其中至少有 一 名造价师为 土建专业。
2、在项目审价过程中,即资料交接、问题对接、现场核量、参加审价会议、报告签 (略) 注册已备案并实际审价的造价工程师本人完成,严格执行“人证合一”、“ 签章统一”等规定。
十一、审价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总费用=基本收费+核减额收费。
1、*元以下:
一审:基本收费=送审价×0.8‰,核减额收费=核减额×1.5%;
二审:基本收费=一审造价×0.3‰,核减额收费=核减额×2.5%;
2、*元及以上:
一审:基本收费=送审价×0.8‰,核减额收费=核减额×1%;
二审:基本收费=一审造价×0.3‰,核减额收费=核减额×2%;
3、基本收费的送审价为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送审总造价,一审核减额为送审价减审定价,二审核减额为一审审定价减二审审定价。
4、审价服务费由住建局统一支付。若 (略) 站公开征集的单项一审或二审审价咨询费超*元的按照29.*元结算支付,其他事项参照财政部门文件执行。
十二、审价任务分配方法:采取随机摇号抽取的方式分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现场见证确认, (略) 住建局纪检组负责现场监督,严格落实回避制度(详见附表)。
十三、审价服务管理:
1、以下为立即解除当前审价事项委托业务的情况,并后期项目也不再接受该咨询机构的审价报名:
(1)不能落实“人证合一”、“ 签章统一”的;
(2)在接到造价管理中心审价任务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该公司注册并已备案的造价工程师本人不能够到达造价中心或项目现场执行任务的。
(3)接审价委托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订《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
(4)其他不符合审价条件的情况。
2、被征集咨询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及《关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21】154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字【2022】43号、《关于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价工作具体管理事项的通知》财监字【2023】67号、《 (略) (略) 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价有关工作事项的调整通知》财监字【2023】86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结算审价工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
十四、其他: 项目(技术)负 (略) 住建系统审价初稿意见书未完成的,不接受报名。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8日
附表:
项目审价报名表
企业名称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公司地址 | 成立日期 | |||||||||||
序号 | 项目组成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造价咨询执业资格 | 其他职称、执业资格 及专业 | 从事造价行业工作年限 | 类似业绩项目名称 | 业绩金额(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 业绩类型 (编制、审核、审价) | 手机号 | ||
证书 名称 | 专业 | 证号 | ||||||||||
1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2 | 成员 | |||||||||||
3 | ||||||||||||
4 | ||||||||||||
5 | ||||||||||||
6 |
服 务 承 诺
1、我公司自愿报名参加 项目审价业务。
2、我公司对报名时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3、我公司将对审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我公司将严格落实“人证合一”“签章统一”和“主动回避”“资料保密”等规定。
5、我公司不会对已委托的审价项目进行转让、放弃或无故拖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组全体人员将严守执业道德,严格执行相关法律 (略) 政府及部门管理的规定。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将主动退出委托服务业务并接受法律法规等相关处理处罚。
特此承诺
公 章
年 月 日
(略) 住建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委托合同
委托人(*方): (略)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受托人(*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154号)等现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方接受*方委托,就本项目竣工结算审价事项(?一审 □二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的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竣工结算报审造价: 元
二、委托内容:工程结算造价审核。
三、对咨询成果报告的要求
1.时间要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方应在 天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审价复核工作,并向*方提交初审成果报告。
*方应遵循以下审价时间:
竣工结算报告金额(送审价) | 审查时间 | |
1 | *元以下(含*元) | 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 |
2 | *元以上到*元以下(含*元) | 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 |
3 | *元以上到*元以下(含*元)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 |
4 | *元以上到*万元以下(含*万元) | 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 |
5 | * 万元以上 | 合同签订之日起90 天 |
2.审价依据: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竣工图纸及说明、施工现场签证、以及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等。
3.审价质量和实施程序要求:依据《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无政[2020]11号)、《无为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6]49号)的规定,严把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审核关,对应批准而无批准手续的项目内容不得擅自进行审价。实施程序上应执行《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21]154号)的要求和规定。
四、咨询服务费支付
审价咨询服务总费用=基本收费+核减额收费。
1、*元以下项目:
一审:基本收费=送审价×0.8‰,核减额收费=核减额×1.5%;
二审:基本收费=一审造价×0.3‰,核减额收费=核减额×2.5%;
2、*元及以上项目:
一审:基本收费=送审价×0.8‰,核减额收费=核减额×1%;
二审:基本收费=一审造价×0.3‰,核减额收费=核减额×2%;
3、基本收费的送审价为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送审总造价,一审核减额为送审价减审定价,二审核减额为一审审定价减二审审定价。
4、审价服务费由住建局统一支付。若 (略) 站公开征集的单项一审或二审审价咨询费超*元的按照29.*元结算支付,其他事项参照财政部门文件执行。
5、咨 (略) 住建局统一结算支付,其中:核减率10%以上核减部分收费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代扣。具体计算标准见住建局《审价公开征集公告》
咨询服务费在*方提交正式咨询成果报告日1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抽中二审的项目一审、二审服务费同时结算。
6、特殊情况:审价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委托第三方对工程建设质量等进行检测复测的,由*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费用由*方支付。
五、**双方责任义务
(一)*方应在接受审价任务分配下达2日内一次性完整提供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等( (略) 财政局财建[2021]154号文件)。
(二)*方有依据认定*方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方利益的,*方有权要求*方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方提交的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督促和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21]154号)要求,及时提供*方审价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方自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向*方提交审价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勘查现场、业务会商、对账、初审结论报告会安排等。
(五)*方安排的本项目审价人员必须是一级造价工程师,并建立内部责任、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审价人员管理,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高效地为*方提供咨询服务。*方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方及其工作人员须对审价资料及结果保密。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或与*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七)*方对审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方须对审价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工程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如实向*方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九)*方因故被取消服务资格仍须继续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审价工作。如发现故意拖延、推诿等人为因素不完成的,除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方 (略) 人民政府及*方、市财政局工程审价管理方面有关制度、规定,包括已出台的,以及今后出台的。
六、处理处罚
(一)依据:《 (略) 财政局关 (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21]154号)、《 (略) 政府投资建设审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财建字[2022]43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结算审价工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方应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审价工作。对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规定强制收回的项目不支付任何费用,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三)如*方实施的项目,根据审价组织认定的二审核减率,对一审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建设单位双倍扣除一审审价费用:扣除处罚金额=二审核减额×0.8‰×2;
2、核减率超过一审审定价3%(含3%)的,每发现一次,暂停半年审价服务业务;核减率超过5%(含5%),每发现一次,暂停1年审价业务;核减率超过10%,扣除全部审价费,永久取消委托咨询服务资格,处违约金*元处罚,向社会公布,并报相关部门扣企业信誉分;核减率超过15%,永久取消委托咨询服务资格,处违约金*元处罚,向社会公布,申请吊销项目组人员执业资格等处理。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审计、巡视巡察、绩效评价、年度抽查等检查中发现一审、二审存在问题的,相关处罚比照上述第1、2、3款执行。
七、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征集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采取法律诉讼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各执一份。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