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略) 年产智能工厂系统20台套、智能装备20台套、MES系统30台套、非标自动化100台套、注塑辅机类700台、泵类产品100万台建设项目已委托长兴 (略)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现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年产智能工厂系统20台套、智能装备20台套、MES系统30台套、非标自动化100台套、注塑辅机类700台、泵类产品100万台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 (略) 长兴县开发区陈王路388号1-5
建设规模:浙江 (略) 成立于2022年5月,本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拟在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陈王路圆创实业厂区内租赁 (略) 闲置厂房1033平方米作为本项目生产用房,新增新购置精雕机,三坐标检测仪、高分子材料分析仪、水分检测仪、激光干涉仪等生产及研发实验设备,达产后可年产智能工厂系统20台套、智能装备20台套、MES系统30台套、非标自动化100台套、干燥机100台、吸料机200台。预计年产值达3000万元,税收30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营运期主要污染因子有:
(1)废气:主要为粉尘、非*烷总烃等。
(2)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冷却水。
(3)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
(4)固废:主要为废活性炭、废机油桶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运营期:
(1) 废气:1.粉尘:车间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管理,因此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2.有机废气(非*烷总烃计):本项目注塑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有机废气,产生的废气经过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排放,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其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的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1.生活污水:本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纳管标准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2.冷却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选用优质低噪设备,该项目投产后,预计叠加本底噪声值后,噪声能够达到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3类区域标准限值标准限值。
(4)固废:本项目生产固废合理利用,其中危险固废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以达到环保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经袋装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结论要点
浙江 (略) 年产智能工厂系统20台套、智能装备20台套、MES系统30台套、非标自动化100台套、注塑辅机类700台、泵类产品100万台建设项目原 (略) 总体发展规划和“长兴县三线一单”,选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清洁生产原则,符合总量控制原则,项目污染物在达标排放情况下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区域环境质量能维持现状,只要业主重视环保工作,认真落实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加强对污染物的治理工作,做到环保工作专人分管,责任到人,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管理,落实环保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则该项目的实施,可以做到在较高的生产效益的同时,又能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因此该项目从环境影响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表简本的方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本项目的环评单位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简本。公众认为必要时,在项目审批前可向建设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索取环评补充信息。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现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区域的公众和有关单位征求如下事项: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对目前本地区环境质量的满意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项目的建设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以及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等。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也可直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1)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浙江 (略)
地址: (略) 长兴县开发区陈王路388号1-5
联系人:董经理 电话:* 邮编:*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长兴 (略)
地址: (略) 长兴县明珠北路1318号振力大厦16楼1601室
联系人:王勇 电话:0572-* 邮编:*
(3)审批部门联系方式
当地环保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联系人:刘科长
电话:0572-* 邮编:*
八、公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人民政府《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该项目建设予以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3月27日)。公众对本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直接反馈于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环评单位将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浙江 (略)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