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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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香洲 (略) | |||
建设地址 | 珠海市香洲区拱北九洲大道南侧、迎宾南路西侧 | |||
建设规模 | * .49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 . *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核工业衡阳第二 (略) | |||
设计单位 | (略) (略) | |||
施工单位 | (略) | |||
监理单位 |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郝建波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培国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国培、薛小兵、李伟华、吴远航、林昆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徐立成 | 总监理工程师 | 张俊 | |
合同工期 | * .02.20~ * .12.17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ZJ *** ;安全监督注册号:AJ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 (略) ,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 (略) (略) (略) 门可 (略) 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 (略) 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略) 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