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为有力有序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同时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合法排放污染物,根据《上海 (略) 关于进一步创新监测监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沪环监测〔2022〕72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创新监测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上海 (略) 关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沪环执法〔2022〕 (略) )要求,在复工复产前对包括在线监测设备在内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评估检查,做到在线监测设备与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在符合防疫规定的前提下,可与生 (略) 会化服务机构( (略) 会监测机构)协商,按照《推进关键岗位“点式复工”工作方案》(沪肺炎防控办〔2022〕 (略) )要求,将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纳入点式复工范围;不具备条件的,应将本单位环保人员纳入点式复工范围,由社会监测机构通过视频等方式,指导企业环保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基础运维工作,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应规范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选择已 (略) 会监测机构,在其指导下进行采样,由社会监测机构开展来样分析。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及自行监测开展确有困难的企业,应提前向 (略) 报告,并承诺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二、 (略) 会监测机构合同约定义务
社会监测机构应配合企业需求,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复工复产要求,且与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已签订合同的, (略) 在街镇、园区等申请复工复产。
开展在线监测设备 (略) 会监测机构,如企业有点式复工需求,应配合企业做好点式复工的相关申请,并做好人员、试剂、耗材的准备;企业不具备点式复工条件的,应在企业复产前,通过视频等方式,指导企业环保人员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基础运维工作,判断设备状态,通过快递等方式提供试剂、耗材,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因封控等原因无法保障试剂、耗材提供的,应协助企业确定应补充试剂、耗材的种类和数量,由企业报有管辖权 (略) 门进一步协调。
开展 (略) 会监测机构,应梳理可开展来样检测的项目,确认可上门取样的范围,通过视频等方式为企业自行采样提供技术指导。
三、做好帮扶指导及监测监管
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配合 (略) ,共同做好复工复产企业自行监测、在线监测工作的帮扶指导和监管。对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及后续的复工复产企业做好文件传达,通知企业按照文件中附表《复工复产企业监测监管情况摸底调查表》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于5月13日前由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统一汇 (略)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各街镇、青浦工业园区应尽快将我区第三方监测机构、在线监测运维机 (略) 环保管理人员纳入复工复产范围。
(略) 将对复工复产企业自行监测、在线监测情况进行帮扶指导,协调解决药剂短缺等问题,并定期调度企业自行监测、在线监测开展情况。
附件:复工复产企业监测监管情况摸底调查表
上海市青浦 (略)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