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和交付,不因实际交割数量差异而调整成交单价。成交价格为转让方标的内实际过磅交货价,不含拆卸、吊装、包装、运输、过磅、保管及其他费用。 清运期间责任承担: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卸、吊装、包装、运输、过磅、保管及其他费用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转让方予以适当协助。清运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判断清运条件,如因场地、道路等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不能正常清运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2. ①由受让方组织相关施工团队进行废旧设备的预整理,包含清障、摆放、切割等工作,转让方现场处置组负责督促受让方工程进度及现场秩序维护;②于搬运当天随机抽取地磅单位;③受让方组织相关搬运车辆针对废旧设备进行逐批次装车、过磅,统计,并与转让方(现场处置组、监督组)现场确认批次、重量等信息。受让方需保证好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园区车辆有序通行; 3.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内将预付成交价款人民币*佰**万元(?1,500,000.00)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预付成交价款足额交纳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转、受让方过磅称重后办理资产交割并签署交割单。最终成交价款=实际过磅重量X成交单价,交易双方在称重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结算最终成交价款与预付成交价款的差额(多还少补,多出则由交易所在交易完成后退付受让方,不足则由受让方补充差价),受让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工作,超过1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的,没收清运保证金,超过2个工作日未完成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拒绝交割,另行处置。 4.转、受让方签署交割单前应当对需要清运的标的进行清点确认,避免清运过程中因清运标的有误产生纠纷,清点确认后才能签订交割单。签订交割单后,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优先扣除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款项自动转为清运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如受让方在预付成交款不足以抵扣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足的,转让方有权拒绝继续过磅交割,因此耽误的清运时间由意向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超过2个自然日仍未追加的,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其余未过磅及未支付对应成交价款的设备,并将受让方所缴纳的清运保证金按以下先后顺序扣除,若仍有剩余部分的作为违约金补偿给转让费:1.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给交易所的服务费部分;2.扣除场地占用费;3.扣除转让方的清场及相关的费用。 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清运清场工作,其他履约事项以本交易公告、《交易合同》及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约定为准。(与“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交易价款及清运保证金”搭配使用) 5.受让方拆卸所有作业应符合当地及国家的环保及安全标准,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