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 (略) 兴 (略)
变 卖 公 告
本院将于2024年2月5日10:00时至2024年4月5日10:00时止(延时除外) (略) 兴 (略) 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法院账户名: (略) 兴 (略) ,法院主页网址:http://**),对被执行人陈爱青名 (略) 兴宁区南梧路32—1号库房内的数控机床、封边机、打孔机动产进行公开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 (略) 兴宁区南梧路32—1号库房内的数控机床、封边机、打孔机动产(按现状变卖)详情见网络变卖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二、变卖竞价时间:2024年2月5日10:00时至2024年4月5日10:00时止(延时除外)。
三、变卖起拍价:53312元,保证金:10600元,增价幅度500元。
四、变卖方式: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变卖成交。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竞拍,价高者得。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最后5分钟如果有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 (略) 兴 (略) 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 (略) 兴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变卖前一天止的工作日接受咨询及看样(双休、节假日除外)看样请提前一天电话或微信预约。特别事项说明仅供参考,请意向竞买人实地看样,具体事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略) ,咨询联系人:兰经理*,具体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特别提醒:该公司提 (略) 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 (略) 立场,仅供意向竞买人参考,意向竞买人 (略) ,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部门了解核实)。
七、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资料,仅供意向竞买人参考,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仅就现状进行变卖,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
八、变卖成交买受人除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因网络司法变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规定,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由相应主体承担、尚欠的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上述税款、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可到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九、意向竞买人如竞拍成功,请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本院不予负责。
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本院不保证变卖标的物过户手续。
十一、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变卖日前五个工 (略) 执行局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二、款项缴纳: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竞价前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变卖首付款)请在变卖成交后七 (略) 指定账户(户名: (略) 兴 (略) 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南宁明秀中支行,账号:*4506)。
十三、法律法规:依照法释[2016]18号《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按指定时间缴纳变卖余款,法院核实到变卖余 (略) 账户后制作相关文书,此过程需要一定时间,请买受人耐心等待, (略) 会主动联系买受人交接,交接时买受人本人须到场。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淘宝网竞拍界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变卖公告、竞买须知。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 (略)
咨询电话:兰经理*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举报监督电话:0771-*
(略) 兴 (略)
2024年1月26日
兴 (略)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操作规程》,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委托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标的成交后,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的4‰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标的物成交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本院按标的物成交价1‰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2%,超过 5 万元的部分辅助工作费用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10 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四)委托拍卖的未成交的,但已执行得款的,本院可以根据案件执行得款的具体情况,结合辅助拍卖的实际工作量,酌情支付不超过2000元的辅助工作费用;未执行得款的,不支付服务费用。
(五)因执行工作需要,取消或撤回拍卖的,本院可以不支付服务费。
(六)上述服务费包含了辅助工作的所有费用,开锁费、出差出差费等其他费用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