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公 告
(2025)浙08破1号
本院根据常山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衢州同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衢州永泰 (略) 联合担任衢州同 (略) 管理人。
衢州同 (略) 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 (略) (略) 白云街道花园中大道鑫港大厦24楼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朱佳颖;联系电话:#),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衢州同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衢州同 (略) 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衢州同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同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11日9时 (略) 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会议形式、召开时间及地点进行调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