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4标段项目剩余砂石资源转让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15.5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8-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2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市辖区>沙坪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标的系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4标段项目施工后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目前隧道尚未全面开挖。通过梳理轨道27号线土建工程04标段地勘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经第三方专业单位测算该项目隧道开挖产生砂石中,饱和抗压强度大于30兆帕按规定报审施工自用外的剩余可利用砂石共计约21.*吨。开挖作业时间原则上与项目施工进度同步,期间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由本项目施工方将交易砂石运输至转让*方或砂石购买受让方指定交易地点,进行直接交货,转让*方不负责装卸、运输等。 | ||
标的所在位置 | 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4标段(工程整体范围为璧山站-重庆东站,具体标段位置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5.56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渝)金友评报字[2024]第136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18 |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公告披露内容仅供参考,本次转让以现场踏勘为准,以现状进行移交,提请意向投资人注意。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何老师 | 联系电话 | *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西部(重庆)科学城沙兴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略) 沙坪坝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交易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可凭交易合同、资金结算凭据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重庆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重量、数量、强度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包括是否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是否能办理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手续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使用说明书等)、不保证标的名称、质量、数量、重量、是否含有杂质、大小、强度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砂石交易合同(初稿)》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7、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受让方须将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将履约保证金(*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待受让方结清所有交易价款且无其他未处理违约事项前提下,转让方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转让砂石所属项目计划工期 为2021年 11 月1 日 至 2025年 7月 31日,隧道开挖剩余砂石与项目施工进度关联度较大,砂石移交周期较长,故本次交易根据项目开挖进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本次砂石转让50%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根据隧道累计开挖长度,在当月25日前,经交易双方确认建设进度情况(受让方需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转让方提交首次项目进度报表、测量记录表,后期每3个月提供一次,作为核算合同剩余款项的支付依据)后15日内,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该阶段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具体金额及支付时点由交易双方按实际进行约定。当隧道开挖长度达到总长度的50%时,经双方确认建设进度情况后15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所有价款。 9、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资产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重庆联交所服务费除外)均由受让方承担。本次交易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收费标准详见http://**。 10、自受让方已足额结清每一阶段交易价款后,由受让方在转让方通知的时限内自行完成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标的装载、搬迁、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移交确认书:施工方运输车辆进入砂石交易地点开始卸车时,视为转让方完成砂石移交),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装载及搬迁过程中,若造成转让方场地及其他现场设备设施损坏的,受让方需按价赔偿或恢复至原有状态。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装载、搬迁、运输、质量保障、安全、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1、受让方至现场运输砂石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则,服从转让方、施工单位的安排。受让方除需要自行组织标的的装载、运输、保管工作外,还需自行与当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部门协调运输过程中 (略) 、桥梁、堆放、扬尘弃土等问题,因此与其它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其他未尽事宜请详见《砂石交易合同(初稿)》。 12、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本次转让标的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3、项目备查资料:砂石交易合同(初稿)、评估报告 、权属情况说明。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秋伊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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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交易合同(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