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州县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城区集中供水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4〕187号)批准将全州县枧塘镇珠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7240公顷(均为乔木林地),共计1.7240公顷土地,作为全州县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城区集中供水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全州县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城区集中供水工程(一期)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全州县枧塘镇珠塘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7240公顷,征收土地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土地权属 | 地 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土地补偿费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总金额 (万元) | |||
全州县枧塘镇珠塘村委第3村民小组 | 乔木林地 | 1.7240 | 29.1045 | 43.6560 | 125.4391 |
合计 | 125.4391 |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全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州县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办法的通知》(全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支付对象:全州县枧塘镇珠塘村委第3村民小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二)支付方式: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采用一次性货币支付方式支付。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22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全州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于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5日进行复核,请互相转告。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全州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