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经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略) 上城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审核、 (略) 上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2022年12月27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 (略) 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 (略) 上城区凯旋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中文域名: (略) 上城区凯旋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公益。本单位 (略) 凤起东路127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 (略) 上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服务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工作,建设区域党建群建的开放式、集约化、共享性服务平台。承担打造和指导街道、社区两级本单位阵地空间和联盟体系建设;承担区域化党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党群志愿者队*建设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承担党建引领基层自治和社区建设相关服务工作;承担统一战线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 (略) 上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条本单位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街道机关党委对各支部的设置,本单位与街道党建办和区域发展办共同设立凯旋街道机关第二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五)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部署,履行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坚决维护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三条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本单位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本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本单位审议事项由举办单位凯旋街道书记办公会议(“三重一大”会议)决策,议事决策范围:
(一)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三)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四)讨论交流日常相关工作,并确定近期重点工作;
(五)其他需由“三重一大”书记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本单位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本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发展目标:建优品牌、建好阵地、建强队*,深入推进党群线上线下服务新格局建设,构建形成以党群服务中心为主阵地的基层服务矩阵。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功能定位:全面提升辖区基层党建阵地保障水平、体现基层组织领导与运行能力、构建开放集约共享的阵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持续深入推进基层党建阵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党的基层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第二十五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事业单位与 (略) 场的界限。
第二十九条 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举办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方式公开信息,向举办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公益服务品牌。
第三十二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适当补助)、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举办单位财务及内控制度等执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
第四十二条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具体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凯旋街道党工委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略) 上城区凯旋街道办事处、 (略) 上城区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 (略) 上城区人民政府凯旋街道办事处、 (略) 上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 (略) 上城区凯旋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