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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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安平 (略) (略) 年产 (略) 3000吨、 (略) 3000吨项目 | (略) 安平县河北安平高 (略) 延伸线89号 | 安平 (略) (略) | 长沙成 (略) | 项目占地面积9450平方米,建设车间1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购置喷塑生产线2条,浸塑生产线2条。 | 1、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做好扬尘、噪声等的污染防护措施,确保施工扬尘排放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建筑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2、废气:1#喷塑线: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管道+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1)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喷塑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密闭喷塑室+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2)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烘干和流平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3)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 2#喷塑线: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管道+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4)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二级标准;喷塑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密闭喷塑室+滤芯除尘+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P5)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烘干和流平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6)排放,确保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 1#浸塑线:预热、浸塑和流平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7)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 2#浸塑线:预热、浸塑和流平固化工序废气(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非*烷总烃)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高排气筒(P8)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标准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行业限值。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废水:项目洗砂废水经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项目磷化一体设备中磷化液和水按比例稀释后投入使用,定期补加不外排;磷化后清洗工序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排出后用于磷化液稀释用水,并定期补加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 (略) 排入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确保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 4、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确保设备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固废:抛丸工序产生的废钢砂和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浸(喷)塑工序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滤芯和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利用;磷化渣和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项目已通过河北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安高新备字{2024}35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