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
(储备类)核准变更的批复
(略) 抚宁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储备类)核准变更的请示》(抚宁航清〔2024〕1号)及《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储备类)项目申请报告》(变更版)等材料收悉。2023年10月30日我局出具了《关于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储备类)核准的批复》(秦审批投〔2023〕07-0060号),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4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第一批项目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4〕1028号,该项目被列为2024年 (略) 项目),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变更版)。现就该项目原核准批复文件(秦审批投〔2023〕07-0060号)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储备类)”变更为“同意建设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为:拟建风力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99.6MW,采用16台5.6MW 和2台5.0MW风电机组;与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保障性)共用一座220kV升压站(送出容量按200MW考虑接 (略) );升压站内配套风电场总装机容量20%的储能设施,持续充电时间按照2h配置。
三、项目总投资变更为*.*元。
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按程序申请;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可作为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依据,但本项目不得开工(允许开工条件按河北省发改委具体管理要求执行)。需要延期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变更为: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批复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按程序申请;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
另由我局出具的《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秦审批投〔2023〕02-0061号)中项目名称变更为“金风抚宁区100MW风力发电项目”、项目总投资变更为“*.*元”,招标估算额变更为“*.*元”。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