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
为满 (略) 公立医疗机构临床选择需求,保障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及时供应,并做好配送企业管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要求,将开 (略) 2024年第三季度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遴选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方式
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配送。
二、报名范围
(一)新增企业。 (略) 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 (略) 产品配送(含生产企业直配),且 (略) 无配送资格的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
(二)在库企业。已取得自 (略) (略) 账号(包含县级以下)的生产配送企业,如需开 (略) 配送,随时递交申报资料,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通配送区域。
三、报名条件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增补报名前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违规违法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配送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企业,需具备乡村一体化配送能力,并承诺配送区域包括所有医疗卫生机构。
(四)保证依法依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能够严格执行国家、 (略) 集中采购配送政策,承诺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接受考核管理。
四、报名材料要求
(一)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二)报名材料应清晰完整,材料不清晰和错误、不完整造成无法核验,不再接受企业提供补证材料,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内容不得有涂、抹、刮、擦和覆盖。
(四)报名材料必须按照要求编制页码,材料不符合装订要求的将不予接收,本次报名材料按顺序装成册后不再接收资料补充。
(五)报名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
(六)报名材料当面递交或邮寄形式递交,现场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登记企业相关信息;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相关材料将视为放弃报名。
五、增补程序
(一)审核、公示和备案
1.审核。市医疗保障局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其理由。
2.公示。市医疗保障局对材料审核合格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医疗保障局将中选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备案并申请配置相应采购系统用户名。
(二)资质维护
网上发布公告后,通过的企业被授权人需 (略) 上企业资质信息,提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核验。
(三)配送区域开通
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核验通过后,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开通相应配送区域。
所 (略) 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的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按照《 (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见附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六、报名材料报送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20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地点: (略) 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4006室
联系人:张立青、郝宇欣
联系电话:0478-*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 (略) 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4006(室)
七、注意事项
报名的配送企业,在报名材料封面上勾选拟配送的药品或医用耗材时,只可单选,并不得涂改,否则本次报名材料作废,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 (略)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材料
(略) 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