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要求,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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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文件全文 | 公示日期 |
1 | (略) 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关于《承 (略) 建设沥青混合料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承县环评审〔2024〕14号 | 2024年6月7日 | 见附件一 | 2024年6月7日 |
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___14 畅途混凝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