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 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1月2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 (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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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吉林省渤圣再生 (略) 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 | 吉林省长春绿园经 (略) (略) 18号 | 吉林省渤圣再生 (略) | 吉林 (略) |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长春绿园经 (略) (略) 18号,租用厂房等进行建设。新 (略) 、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实现年拆解*辆报废机动车(其中,报废燃油机动车7500辆,报废电动汽车2500辆)的能力。项目冬季 (略) 集中供热。 | 1.报废机动车拆解排空、抽取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非*烷总烃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通过排气筒(1#)排放;拆解、切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通过排气筒(2#)排放;危险废物贮存产生的废气均经收集 (略) 理后,非*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经排气筒(3#)排放。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等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 (略) 兰 (略) 理厂进水要求后,经市 (略) (略) 兰 (略) 理厂。拆解场地、贮存场地的地面须全部硬化并落实防渗漏措施。 3.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略) 标准要求。 4. (略) 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 (略) 理。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编辑:蔡露露 复审:赵欣颖 终审: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