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 |
标的名称 | 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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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略)E5A(略) | 转让底价 | 93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3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1-06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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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大湖堰项目砂石。项目砂石量预估为3393.93m3,挂牌单价为93元/m3。 2、本次转让标的受让方依规自行办理砂石运输相关手续,组织合规合法的运输车辆开展砂石运输,承担砂石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管理责任。同时,严格遵守转让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无条件接受转让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本次转让标的提货时间为转受双方签订《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后,以转让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通知受让方为准。若项目因环保督查、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要求停产、停业的,转让方有权延期交货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交付的标的数量及每平方米成交单价据实结算交易成交价款。受让方可运输标的以转让方指定交付的范围为准。 4、本次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标的按单价报价,加价幅度为(略)/m3,延时报价周期均为120秒/轮。 | ||||||||||||
(略) 置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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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93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四、成交价格=成交单价*3393.93m3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公告期间可前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交易大厅查询。 二、本次交易按评估单价(93元/m3)作为底价进行单价竞价,加价幅度为(略)/m3。 三、标的物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大湖堰项目砂石,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通过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的开挖时间、数量、种类、质量、含泥量、含杂量、开挖堆放状态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交易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砂石来源、砂石堆放状态、项目开挖时间、预估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任一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拒绝接受或要求补偿或赔偿等。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 (略) 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略) 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四、交接方式 转让方收到交易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受让方签订《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后,转让方根据项目现场情况,通知受让方进场接收砂石。 受让方接到通知后组织合规合法运输车辆到场运输砂石,在运输前受让方须将参与运输的车辆信息(包括不限于车牌号、车厢容积等)报转让方,并及时完成砂石运输。 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与受让方授权代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对运输车辆车厢容积进行测量,以车厢容积计算砂石交付方量。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与受让方授权代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管理人员在项目出口共同核实交付砂石方量,并共同签票确认。 运输车辆经签票出场,即视为转让方向受让方完成相应砂石交付,交付完成后,砂石的毁损灭失及质量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五、特别提示 1、受让方应按砂石转让合同约定付清交易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与转让方签订《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 2、受让方须依规自行办理砂石运输相关手续,在签订《项目现场入场责任书》后,组织合规合法的运输车辆开展砂石运输,负责砂石运输安全管理。 3、在运输交易标的前,受让方须将参与运输的车辆信息(包括不限于车牌号、车厢容积等)报转让方,运输车辆车牌录入智能监控系统后方能进场参与运输。 4、在项目场地范围内,受让方应严格遵守转让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服从转让方人员的指挥、调度,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转让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5、受让方须书面授权委托现场管理人员到项目现场开展票据签署、车辆调度及现场协调管理等工作。须在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展砂石运输工作,严禁私自装运砂石。 6、运输过程中,受让方须接受转让方随时抽查运输车辆,并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检查,若检查运输车辆与登记信息不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7、砂石签票并运输出场后,相应砂石即视为转让方已向受让方交付完成,完成交付的砂石毁损灭失及质量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开展砂石运输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等要求,自行负责砂石运输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管理工作,严防抛洒遗漏等,确保场内 (略) 运输安全。运输导致的一切安全和环保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9、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砂石运输相关费用,并自 (略) 理砂石运输期间产生的各类人身、财产纠纷或争议, (略) 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劳动纠纷、对外补偿赔偿、 (略) 罚等),以上事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若转让方因政策变更、相关部门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时或者无法转让砂石的,转让方有权延期转让或解除合同并据实结算已交付标的的交易成交价款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1、砂石运输结束后,在受让方按《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及项目公告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成交价款;按时补缴交易成交价款差额;按时完成运输;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并完成合同结算后,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受让方未完全履行前述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款项,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 (略) 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 六、支付及结算方式: 1、《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剩余交易成交价款(不含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成交价款部分)支付至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应结算的交易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本次砂石转让相关款项由成都 (略) (略) 代收。 2、砂石装运过程中,若累计完成运输的砂石量已达到合同预估方量,受让方应在转让、受让双方现场确认预估剩余砂石方量后及时补足砂石交易成交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因受让方未及时支付上述费用导致无法继续装运砂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结算价款=成交单价(含税,税率1%)×结算方量。结算方量以转让方现场管理人员及受让方授权代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管理人员共同确认的砂石装运方量为准(即:相关方签票为准)。 4、砂石运输结束或《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转、受双方对全部砂石款进行据实结算,结算完成后转让方开具砂石交易结算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5、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模板。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合同》模板及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模板签署;对《合同》模板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合同》模板及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6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01-06 17: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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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 (略) 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大湖堰项目砂石转让合同》后,剩余交易保证金中的(略)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有余额,扣除应结算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后,剩余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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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徐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略)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略)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