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银审)撤登(备)字〔2023〕第90号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正明办公家具经销部:
我局于2023 年04月17日接到 郝正明的投诉,对你(个体工商户)2016年12月19日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设立 商事登记进行了调查。经查,你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冒用了郝正明的身份证明,提供了 伪造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个体工商户于2016 年12月 19日核准的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正明办公家具经销部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或宁夏 (略) 场监督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6个月内向银川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