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推动项目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等相关项目管理文件规定及《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由各级各类学校和当地人民政府(街道、林场)作为业主实施的教育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教育建设项目是指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利用政府投资、自筹或捐赠资金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和附属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三条 所有项目均必须实行报批制度。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要按照适用、够用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提出建设标准和规模,形成正式书面报 (略) 计财股初审。满足基本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局计财股 (略) 相关股室共同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后,局计财股根据考察情况牵头编制考 (略) 党组研究。局计财股根据党组意见建立储备项目库,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项目轻重缓急和项目实施条件等因素制定初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略) 统一意见后,报局党组研究通过,如有必要,还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项目确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抢险救灾及排除学校安全隐患的项目优先。
(二)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优先。
(三)由发改部门直接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 项目资 (略) 计财 (略) 科教股提出初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如有需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下达资金。下达资金批复和行业批复时,由计财股按照一定规则对项目进行永久性编号,项目编号直至完成结转固定资产为止,以便对项目实行全程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度,由局计财股直接下达批复:
(一)由发改部门直接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二)已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县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
(三)利用学校公用经费实施的小型维修项目。
第六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应急抢险工程,严格按照《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实施。经批准同意按照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的、预估结算金额在#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一般应采取电子卖场直购方式办理采购手续,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下浮一定比例进行结算。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局计财股根据资金情况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要 (略) 列入年度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有必要实施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暂无资金来源的项目,由局计财股牵头按程序列入来年实施计划,并负责落实项目资金。
第八条 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因客观因素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达到报建标准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要求 (略) 办理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备案)、投资审批。局计财股要与发改部门加强对接,指导、协调建设单位办理发改部门有关手续;局项目驻点工作组要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单位办理规划、国土、勘察设计、审图、预算、财评、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在申请用款计划 (略) 计财股提供支付进度款的报告, (略) 项目驻点工作组签署明确意见后,计财股根据意见审核用款计划。计财股建立项目资金支付台账,随时监控项目资金的支付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如遇财政国库现金支付困难需分配支付额度时,由分管项 (略) 领导牵头, (略) 纪委、计财股参加的专门工作专班,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约定做出现金支付方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应立即启动工程勘察和设计工作。
1.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实地勘察。
2.项目设计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应满足批复要求,并尽量避免出现设计遗漏、不切实际、贪大求全等问题。初步设计前,可由项目驻点工作组陪同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 (略) 计财股、 (略) 科教股、项目驻点工作组和其它相关股室共同审核,涉及学生食堂的,其初步设计方 (略) (略) 场 (略) 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深化设计。
3.因建设单位估计不足或其它原因导致设计出现明显遗漏、盲目提高建设标准或增加建设内容、无故变更实施地点等原因造成工程量显著增加的,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4.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仔细进行现场踏勘,在设计时要与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充分探讨,全面考虑项目本身及与之相关的水、 (略) 接驳和排污、校园安全、道路、围墙、护坡坎、地质状况等各种实际情况,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变更。因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出现明显失误导致需要进行变更甚至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教育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预算管理,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后方可实施,工程预算应按照有关计价办法、消耗量标准和行业规程进行编制,不上浮或下调。工程预算金额在#元以上的(含#元),须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要求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工程预算金额在#元以下、#元以上(含#元)的项目,报局内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工程预算金额在#元以下的项目可不进行评审,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把关;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确不评审的,也可不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 常见但未进入本地工程造价信息的设备和材料价格,由建 (略) 项目驻点工作组、县纪委监委、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共同询价确定;未进入本地工程造价信息也未进入指导价清单的特殊设备和材料、或已进入指导价清单但建设或施工单位强烈要求不予认可的特殊设备和材料,由建设单位邀请县纪委监委、财政部门投资评审中心、局项目驻点工作组和相关股室共同组织询价。工程总造价在#元以下、#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材 (略) 纪委、项目驻点工作组和内审中心共同组织询价。
第六章 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类项目评审金额在#元以上(含#元)的项目,其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执行。评审金额在#元以下、#元以上(含#元)的工程类项目和经测算金额在#元以下、#元以上(含#元)的服务费(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审批表》完成审批后方可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采购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预算金额在#元以下的微型工程类项目和项目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其内控机制自行在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或采购方式,其招标或采购上限价应以评审结果为基础根据项目的实施条件适当下浮。采取指定供应商模式实施的应急工程,结算时也应以正常结算为基础下浮一定比例,其下浮比例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教育建设项目所有环节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各类项目施工、服务合同,进行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施工或服务合同,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或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
凡合同金额在#元以上(含#元)的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工程合同,均必须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进行合同审查和备案要求将合同(草案)电子文档、招标文件电子文档、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电子照片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 (略) 和行业主管部门电子邮箱,发送后要随时关注反馈信息。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应予以采纳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合同正式文本应报财政、审计机关备案。采购金额在#元以下的小型项目,按局项目办提供的合同范本(另发)结合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合同,并以扫描 (略) 内审中心和驻点工作组备案。
第十七条 教育建设项目的招标和合同签订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凡满足报建条件的项目,必须先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研读施工图纸,并 (略) 质安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驻点工作组召开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会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每个项目应明确至少2名以上工地代表进行现场管理,工程关键或隐蔽部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技术和监督部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否则在竣工验收时可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文件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如设计文件与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有明显出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报项目驻点工作组决定如何实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同时项目单位应当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主动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施工图 (略) 理方案,监理、施工单位签署书面意见,报驻点工作组和纪委监委核查 (略) 理意见,再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之相关规定执行报批。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要详细说明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并附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 (略) 理意见和增加工程的资金预算等相关技术资料。
变更后预计结算金额在#元以下的,首先由建设单 (略) 纪委同意, (略) 纪委会同驻点工作组、局内审中心查看现场。经查看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再按《新化县教育系统#元以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工程审批备案表》(见附件)之规定办理签证备案手续。
工程累计变更金额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应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评审金额之内。
所有签证备案手续必须在工程变更过程中及时办理。凡事后申请办理的,对可见证的非隐蔽工程, (略) 纪委对建设单位相关人 (略) 置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见证和备案;对不可见证的隐蔽工程,一律不予认定,一切后果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原始地貌复测、暂估及暂定项目的确定(包括土石方比例及类别的划分、无相关发布价格的材料询价等)、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及新增工程,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项目建成后,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要求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资料办理备案手续;未达报建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和驻点工程组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切实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完成整改并予以确认,如有必要,建设单位还应重新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组织现场查验,确认整改事项。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完整的项目资料存档。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规定组织移交、核算,并按规定接受并配 (略) 的审计监督。对总投资额#元以下、由局内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的投资项目,须由施工单位编制 (略) 内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由局内审中心统一 (略) 备案登记,并接 (略) 的抽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规范项目各类服务流程管理,须与符合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单项服务费用超过#元(含)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进行政府采购确定服务机构,并按中标金额签订服务合同;单项服务费在#元以上(含#元)、#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指导价格测算确定上限价,按《新化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审批表》要 (略) 审批,由建设单位通过电子卖场确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采用竞价采购方式;单项服务费用在#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指导价格测算确定上限价后自行在电子卖场采购确定服务机构。严禁拆分项目服务合同。所有项目服务合同应在##双方签订后5个工 (略) 项目驻点工作组备案。各类服务费用支付比例在成果交付时不得高于60%。支付服务费时, (略) 项目驻点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中审定金额付清工程款后,应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要求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略) 计财股进行销号。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本办法执行或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略) 理,具体按《新化县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0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或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化县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新教发〔2021〕27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