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 30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对“西广场两侧地块”(包括二小学、老西门、时代广场、门家屯、 (略) 、保险公司家属楼)房屋的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7]第1号)并予以公告,对“西广场两侧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 邵芝芹 的国有出让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邵芝芹 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门屯河防洪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工,保障主汛期的防汛安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 邵芝芹
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具体位置: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
二、被征收人国有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被征收人拥有国有出让土地,面积为638.12㎡,用途为住宅,土地终止日期为2080年12月30日,吉林省红石土地房 (略) 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八届七次常务会议纪要通过的2022年6月2日的价值时点,对其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于2024年7月8日出具复核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吉林红石房征估[2022]第100-A49,评估价格为*(大写:***万*仟*佰**元整)。
被征收人要求:认为评估补偿价格低。
三、征收补偿决定:实行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金额: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大写:***万*仟*佰**元整)。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略) 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