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3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电话:0555-*(传真)
通讯地址: (略) (略) 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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