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建平 (略) 锅底山铁矿地下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5-*) (略) 建平县深井镇小马场村西部,属于改扩建项目,开采矿种为铁矿,对原有两个采矿权区域进行整合,布置一个采区,设置两套地下开采系统,斜坡道系统生产规模25万吨/年,竖井系统生产规模10万吨/年,两个生产系统同时生产,生产规模提升至35万吨/年。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斜坡道系统10.44年,竖井系统6.12年(均不含基建期)。本项目将采扎兰营子采区划出,矿区范围由8个拐点圈成,矿区面积1.2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为615米至167米。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的矿石全部外售。本项目采用斜坡道和竖井开拓方式,斜坡道系统新建斜坡道(1个)、回风竖井(3个)、地下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水系统和部分排水系统等,竖井系统新建主井、副井、回风井各1个、全封闭矿石中转场(1座)、地下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水系统和排水系统等,斜坡道系统利用原工程采坑占地区域新建主工业场地1处、风井场地1处,利用原工业场地新建斜坡道口场地1处、风井场地1处,竖井系统利用原工业场地扩建主工业场地1处,新建风井场地1处,两个系统分别设1座危废暂存间,其他公辅工程利用现有工程。设计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和浅孔留矿采矿方法。矿山不设炸药库,矿山场地不储存汽柴油。矿区不设浴室和食堂,办公区供暖采用电采暖。
(略) 自然资源厅以辽自然资储备字〔2021〕038号为本项目出具评审备案证明, (略) 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以辽自然资事矿(开)审字〔2021〕C074号为本项目出具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该项目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已经查处。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做好征占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地下开采均采用湿式作业,井下采用湿式凿岩,巷道、爆破作业采用喷水降尘的方法抑尘,工作面作业、装矿定时洒水增湿防尘。斜坡道系统矿石开采后在井下装车,即采即运,竖井系统矿石开采后在全封闭矿石中转仓内装车。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应做好硬化覆盖工作,严禁在大风天气进行土石方施工,严禁露天堆放产尘材料。运输车辆应苫盖严密不泄露,不得过载,控制车速,出入矿区应清洁车轮车体,每日定时做好道路洒水抑尘,有效控制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工业场地、风井场界四周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要求。地面不设置充填站,不得自建混凝土搅拌设施。本项目采暖不得自建燃煤燃油锅炉。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采矿矿井涌水经沉淀处理满足回用要求后,可用于凿岩、巷道等工作面生产降尘、道路抑尘和厂区绿化,全部回用不外排。矿区生活污水应经防渗旱厕处理,定期清掏外运综合利用,不外排。工业场地应合理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渗重点区域,并做好相应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防控工作,严控可能对周边地下饮用水水源的不利环境影响。初期雨水池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矿山降尘,不外排,避免其对地表径流造成污染。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在矿井水存在外排风险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停产并停止疏干排水作业,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矿井水、各类污(废)水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严禁车辆在夜间运输作业。通过基础减振、隔声、控制运输时间和车速等措施,确保工业场地边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不设置废石堆场,斜坡道系统开采前2年废石回填露天采坑用于生态恢复,后期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不升井,竖井开采系统废石全部回填井下采空区不升井,并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矿井涌水沉淀处理泥渣应定期清掏,依法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外排。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快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控制采矿活动范围与国家二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等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距离,地面生产设施不得占用环境敏感区,防止造成不利生态环境影响。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设施按照《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相关要求建设,将《报告书》提出的生态恢复措施纳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抓好落实,实现生态恢复全覆盖,不得遗留生态破坏裸露区块,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合理选择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优先选用绿色低碳运输方式。
(八)落实《报告书》制定的土壤、地下水、环境空气等监测计划,在矿区上游、下游等区域处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水质污染监控、预警体系。在各工业场地适当位置设置在线全景(360度角)全天候视频监控系统,并存储保留近90日监控视频信息,留档备查。本项目引发的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妥善解决。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略) 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辽宁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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