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略) 娄山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工程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李沧区星河湾南片 (略) 以南、规划三号线以东、现状娄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海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7月18日 至 2024年07月24日 | |
项目概况: | 提标扩建工程采用“续接改造+扩建”形式,分为提标线和扩建线两部分,其中,提标线对现有工程*m3/d处理设施进行提标,采用“续接反硝化生物滤池+反应沉淀池+臭氧接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扩建线新建*m3/d处理设施,采用“曝气沉砂+初沉池+A/A/O生物反应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臭氧接触氧化+加氯消毒”工艺。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施工期主要环境影响: (1)废气:施工期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现场作业引起的扬尘,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等运输产生的二次扬尘,各种燃油动力机械和运输车辆产生的燃油废气等。 (2)废水: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新建建(构)筑物基坑开挖过程产生的基坑排水、施工车辆及设备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工程养护产生的废水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 (3)噪声: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 (4)固体废物: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基坑开挖产生的弃土,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2、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 (1)废气:废气主要为污水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主要为氨、硫化氢。此外,污水处理工艺中臭氧接触氧化会产生微量残余臭氧。 (2)废水:市 (略) 进入厂内的污水、污泥离心浓缩脱水过程产生的废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 (3)噪声:各类水泵、污泥泵、鼓风机、污泥脱水机等设备运行噪声。 (4)固体废物:提标扩建工程建成运行后新增固体废物包括一般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般性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各类污泥(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化学污泥)、格栅渣、沉砂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化学试剂、废试剂瓶及在线监测废液。 3、施工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对物料和弃土的临时堆场采取遮盖、定期洒水,施工场界 (略) 围挡和雾炮降尘,施工车辆进行定期清洗等措施后,扬尘产生量将会得到有效控制;设备燃油废气的主要污染物为NOx、CO、TCH等,产生后迅速以无组织形式扩散于周围大气环境中。在落实以上措施后,施工期大气污染影响可得到有效控制,不会带来明显的扰民影响,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较小。 (2)废水:新建建(构)筑物基坑开挖之前采取止水帷幕等措施控制基坑涌水量,基坑排水经沉淀后排入雨水管道;施工车辆及设备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以及养护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及设备清洗或场区内洒水抑尘,不排放。施工人员就餐依托现有工程食堂,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等均排入现有工程进行处理。 (3)噪声:施工场界设置必要的隔声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 (略) 线,夜间连续施工的工序应提前申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车辆运输过程避免在夜间和午休期间经过声环境敏感点;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并尽量使用低噪声级的施工设备,如以液压机械代替燃油机械。 (4)固体废物:基坑开挖产生的土石方部分用于回填,剩余弃土 (略) 相关部门指定堆放场地;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存放,将其中可作为原材料再生利用的成分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的运往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处置;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餐饮垃圾等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生活垃圾处置厂处理。 4、运营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采用全过程除臭+生物除臭(生物滤池);主要产臭单元均进行密闭和收集恶臭气体,并通入生物除臭装置进行处理。有组织排放的H2S、NH3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15m高排气筒的限值要求,H2S、NH3厂界监控浓度及臭气浓度可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等保护目标。 (2)废水:提标线采用“曝气沉砂+初沉池+A/A/O生物反应池+二沉池+反硝化滤池+反应沉淀池+滤布滤池+臭氧接触氧化+加氯消毒”工艺;扩建线采用“曝气沉砂+初沉池+A/A/O生物反应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臭氧接触氧化+加氯消毒”工艺,处理达标的尾水依托现有工程已建排海管道排入胶州湾。尾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地表水准IV类标准:CODCr≤30mg/L、BOD5≤6mg/L、SS≤10mg/L、氨氮≤1.5(3)mg/L、总磷≤0.3mg/L、总氮≤10(12)mg/L(其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氟化物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中≤2mg/L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一级A标准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值设备,水泵、污泥泵等位于水下,加药泵、鼓风机等设于专门的设备间内,采取必要的减振降噪措施,并通过设备间墙体隔声。 (4)固体废物:格栅渣、沉砂集中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理外运处理,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堆肥或作为掺烧燃料综合利用;废包装物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李沧区 (略) 617号行政审批大厅 | |
邮政编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