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略) 文件内容作如下更正:
1.原招标文件第 * 章投标 (略) 分3.2.5 合同价格及计价原则
(1)合同价格
本项目中标价为工程结算总价上限值,项目按实计算,非发包方原因娈更不得突破限价。以县财评、审计等相关单位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价=R*中标费率(R为审定总价)。
(2)计价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计价办法:装配式计价办法:《 (略) 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 * 号)与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湘建价[ * ] * 号)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配套使用;
取费:《装配式标准》的取费标准按《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号及《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执行;
装配式人工工资:按湘建价[ * 号《关于发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及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
其他计价办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 * 号)、《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 * )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 版<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的通知(湘建价建[ * ]8号, (略) * 年《 (略) 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结合《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予以确定。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 * 号《关于发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及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3) 主要材料: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按《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进行询价;辅材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的当期《 (略) 建设造价》(江华片)中的“预算价”执行(若当期《 (略) 建设造价》未 (略) ,则暂按上期发布 (略) ,待当期《 (略) 建设造价》 (略) 价差调整);《 (略) 建设造价》中缺项和“预算价” (略) 价格的,由 * 方、 * 方共同询价办理签证单确认。( (略) 限额的,在发 (略) 门的监督下, (略) 方式确定);
4)措施项目费: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计算。冬雨季施工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措施费(除安装工程外)的1.6‰计算。 (略) (略) 降水、 (略) 理的,由承包人采取 (略) 降水、排水,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签证确认。
5).价格调整: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擅自对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时发生的费用超过概算的 * %以内(含 * %),不计入工程结算款, (略) 承担,价款不作增加。超过 * %的部分,按中标价下浮率计算后的基础上再下调5%,计入工程结算款。
现更正为:
(1)合同价格
本项目中标价为工程结算总价上限值,项目按实计算,非发包方原因娈更不得突破限价。以县财评、审计等相关单位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价=R*中标费率(R为审定总价)。
(2)计价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计价办法:装配式计价办法:《 (略) 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 * 号)与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湘建价[ * ] * 号)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配套使用;结合江华招投标控制价的通常做法。
取费:《装配式标准》的取费标准按《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号及《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执行;
装配式人工工资: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
其他计价办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 * 号)、《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 * )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 版<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的通知(湘建价建[ * ]8号, (略) * 年《 (略) 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结合《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予以确定。人工工资单价: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
3) 主要材料: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按《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进行询价;辅材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的当期《 (略) 建设造价》(江华片)中的“预算价”执行(若当期《 (略) 建设造价》未 (略) ,则暂按上期发布 (略) ,待当期《 (略) 建设造价》 (略) 价差调整);《 (略) 建设造价》中缺项和“预算价” (略) 价格的,由 * 方、 * 方共同询价办理签证单确认。( (略) 限额的,在发 (略) 门的监督下, (略) 方式确定);
4)措施项目费: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计算。冬雨季施工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措施费(除安装工程外)的1.6‰计算。 (略) (略) 降水、 (略) 理的,由承包人采取 (略) 降水、排水,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签证确认。
5).价格调整: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擅自对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时发生的费用超过概算的 * %以内(含 * %),不计入工程结算款, (略) 承担,价款不作增加。超过 * %的部分,按上面的计价原则计算,再按中标价下浮率计算后的基础上再下调5%,计入工程结算款。
2.原招标文件第 * 章合同条款及 (略) 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 * .合同价格与支付
* .1合同计价:
(1)合同价格
本项目中标价为工程结算总价上限值,项目按实计算,非发包方原因娈更不得突破限价。以县财评、审计等相关单位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价=R*中标费率(R为审定总价)。
(2)计价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计价办法:装配式计价办法:《 (略) 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 * 号)与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湘建价[ * ] * 号)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配套使用;
取费:《装配式标准》的取费标准按《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 (略) 及《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
装配式人工工资:按湘建价[ * 号《关于发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及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
其他计价办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 * 号)、《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 * )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 版<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的通知(湘建价建[ * ]8号, (略) * 年《 (略) 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结合《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予以确定。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 * 号《关于发布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及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3) 主要材料: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按《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进行询价;辅材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的当期《 (略) 建设造价》(江华片)中的“预算价”执行(若当期《 (略) 建设造价》未 (略) ,则暂按上期发布 (略) ,待当期《 (略) 建设造价》 (略) 价差调整);《 (略) 建设造价》中缺项和“预算价” (略) 价格的,由 * 方、 (略) 门共同询价办理签证单确认。( (略) 限额的,在发 (略) 门的监督下, (略) 方式确定);
4)措施项目费: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计算。冬雨季施工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措施费(除安装工程外)的1.6‰计算。 (略) (略) 降水、 (略) 理的,由承包人采取 (略) 降水、排水,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签证确认。
5).价格调整: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擅自对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时发生的费用超过概算的 * %以内(含 * %),不计入工程结算款, (略) 承担,价款不作增加。超过 * %的部分,按中标价下浮率计算后的基础上再下调5%,计入工程结算款。
现更正为:
* .1合同计价:
(1)合同价格
本项目中标价为工程结算总价上限值,项目按实计算,非发包方原因变更不得突破限价。以县财评、审计等相关单位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价=R*中标费率(R为审定总价)。
(2)计价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计价办法:装配式计价办法:《 (略) 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 * 号)与 * 年《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湘建价[ * ] * 号)配套使用,补充工程量清单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配套使用;结合江华招投标控制价的通常做法。
取费:《装配式标准》的取费标准按《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 (略) 及《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
装配式人工工资: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
其他计价办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 ] * 号)、《 (略) 《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 * ) * 号)、湖 (略) 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 * 〕 * 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 * 号)、湘建价[ * 号、关于印发《 * 版< (略) 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 (略) 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 * )》的通知(湘建价建[ * ]8号, (略) * 年《 (略) 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工程消耗量标准, (略) 分借用其他定额。结合《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予以确定。人工工资单价:江 (略) 《江建招记【 * 】5号》工资综合 (略)
3) 主要材料: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按《 (略) 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第 * 期( * 日)》进行询价;辅材按各专业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签发之日的当期《 (略) 建设造价》(江华片)中的“预算价”执行(若当期《 (略) 建设造价》未 (略) ,则暂按上期发布 (略) ,待当期《 (略) 建设造价》 (略) 价差调整);《 (略) 建设造价》中缺项和“预算价” (略) 价格的,由 * 方、 (略) 门共同询价办理签证单确认。( (略) 限额的,在发 (略) 门的监督下, (略) 方式确定);
4)措施项目费: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计算。冬雨季施工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和措施费(除安装工程外)的1.6‰计算。 (略) (略) 降水、 (略) 理的,由承包人采取 (略) 降水、排水,工程量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签证确认。
5).价格调整:设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擅自对 (略) 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时发生的费用超过概算的 * %以内(含 * %),不计入工程结算款, (略) 承担,价款不作增加。超过 * %的部分,按上面的计价原则计算,再按中标价下浮率计算后的基础上再下调5%,计入工程结算款。
招标文件涉及上述内容的以此次发布的为准,其他内容不变,以 (略) 有投标人关注, (略) 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招 标 人:江华瑶族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