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 十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 日(完)
目录
第 * 章总则
第 * 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 * 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 * 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 * 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 * 章质疑与投诉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章附则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了规 (略) 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 (略) 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 (略) 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略) 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略) 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略) 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 (略) 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略) 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略)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略) 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 * 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略) 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 (略) 业的 (略) 。
第 * 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 (略) 。
第 * 条 (略)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 (略) 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略) 集中采购。
第 * 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略) 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 * 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 (略) 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 * 的除外:
( *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 * )为在中国境 (略) 采购的;
(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略) 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 (略) (略) 。
第十 * 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 (略) 门指定的媒 (略) 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 * 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略) 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 (略) 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 * 条各级人 (略) 门是负责政府采购 (略) 门, (略)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 (略) (略) 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 * 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 * 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 * 条采购人 (略) 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 * 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 * 条集中 (略)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 (略) 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 * 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略) 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略) 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略) 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略) 采购。
第十 * 条采购人可以 (略) (略) 门或者省级人 (略) 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 (略)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 * 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 * 十 * 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 * 十 * 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略) (略) 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有依法 (略) 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 * 十 * 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 (略) 审查。
第 * 十 * 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 * 个联合体,以 * 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 (略) 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略) 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 (略) 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略) 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 * 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 * )公开招标;
( * )邀请招标;
( * )竞争性谈判;
( * )单 * 来源采购;
( * )询价;
( * ) (略) 政府采 (略) 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略) 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略) 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略) 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 (略) 门的批准。
(略) (略) 采购。
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货物或者服务, (略) 方式采购:
( *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 (略) 采购的;
( * ) (略) 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 * 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 ) (略) 未能成立的;
( *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 * ) (略) 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 *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 * 来源方式采购:
( * )只能从 (略) 采购的;
( *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 (略) 采购的;
( *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 * 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 (略)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 * 十 * 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 * 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 * 十 * (略) 门 (略) 门在编制下 (略) 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 (略) 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 (略) 。
(略) 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 * 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略) 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 十日。
(略) 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 * 的,应予废标:
( * ) (略) 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 家的;
(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 (略) 为的;
( *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 *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 (略) 有投标人。
第 * 十 * 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 (略) ;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 (略) 门或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分之 * 。
( *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 * )谈判。 (略) 有成员集中与单 * 供 (略) 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 * 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 (略)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 *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 (略)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 (略) 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 (略) 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 * 十 * 条采取单 * 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 (略) 采购。
第 * 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 *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 分之 *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 *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 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 *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 * 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 (略) 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 * 十 * 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 * 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 (略) 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 *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 * )采购方式, (略) 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 *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 *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 * )废标的原因;
( *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 * 章政府采购合同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 * (略) 政府采 (略) 门应 (略) (略) 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 * 十 * 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 (略) 合同。
政府采购 (略) 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 * 十 * 条政府 (略) 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 * 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 (略) 将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 * 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 章质疑与投诉
第 * 十 * 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 * 十 * 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 * 十 * 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 * 十 * 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 * 十 * 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 *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 (略) 门投诉。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 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略)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略) 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 十日。
第 * 十 * 条投诉人对政府采 (略) (略) 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 (略) (略) 理的,可 (略) 政复议或 (略) (略) 政诉讼。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 (略) 情况;
( *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 (略) 情况;
( *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 * 十条政府采 (略) 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 (略) 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 * 十 * 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 (略) 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 (略) 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 * 十 * 条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 (略) 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 (略) 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 * 十 * 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 (略) 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 (略) 采购。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 (略) 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 (略) (略) 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 * 十 * 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 (略) 政监督职责 (略) 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 * 十 * 条审计机关应当对 (略) 审计监督。政府采 (略) 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 * 十 * 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 (略)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 * 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 (略) 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略) 门、机关应当依照各 (略) 理。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略) 门或者有 (略) 分,并予通报:
( * ) (略) 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 * )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略) 协商谈判的;
(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 ) (略)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 * 十 *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略) 得的,并 (略) 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略) 政处分:
(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 (略)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 * 十 * 条有 (略) 为之 *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 (略) 理:
( *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 *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 (略) 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 (略)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 * )采购 (略) 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采购 (略) 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 (略) 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略) (略) 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分。
第 * 十 * 条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略) 分。
第 * 十 * 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 (略) 门处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 * 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 *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略) 为记录名单,在 * 至 *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略) 得的,并 (略) 得,情节严重的, (略)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 )向采购人、采 (略) 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略) 协商谈判的;
( * )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 )至( * )项情形之 * 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 * 十 * 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 (略) 为的,按照有 (略) 以罚款,可以依 (略) 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略) 为之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 * 十条政府采 (略) 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对供应商的投 (略) 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政府采 (略) 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 (略) 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 (略) 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 (略) 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 (略) 业 (略) 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 (略) (略) 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 (略) 分。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 (略) 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
第 * 十 * 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 (略) 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 * 十 * 条军事采购法规 (略) 另行制定。
第 * 十 * 条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 (略) 规定。
第 * 十 * 条本法自2003年1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