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 (略) 重整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二次协商表决结果公示
六盘水 (略) 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对《六盘水 (略) 重整计划草案》未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管理人、重整投资人与担保债权人进行了二次协商表决。截止2025年1月6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两位债权人均已经投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因同意人数未过半,且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到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未通过。
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六盘水 (略)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未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现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 (略) (略) 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略) (略) 重整计划草案》。 (略) 正在审议中。
特此公示。
六盘水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