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性 质:国家行政机关
受委托单位:土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性 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为保障和监督土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土默特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土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土默特左旗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使未经规划、建设许可、未按许可组织建设和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拆迁工地、政府储备土地上乱倒垃圾、私搭滥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户外公共场所各类无照经营行为和已取得经营许 (略)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 (略) 公共空间规划实施、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色彩批后违规行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行为、违 (略) 路名牌的行政处罚权。 (略) 沿石以上违规设置停车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倾倒、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 (略) 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 (略) 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 (略) 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委托执法期限
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公布土 (略) 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主体资格前有效。